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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苍梧校区门面房2023年11月竞价招租公告
2023-11-30  

一、出租方

江苏海洋大学

二、项目名称

江苏海洋大学苍梧校区门面房2023年11月招租

三、出租标的概况

本次招租的门面房共有2个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清单

编号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m2)

租金底价

(元/年)

项目业态

5

A区3号

15.60

23000

修车(不得提供充电服务)

8

J区10号

20.00

22000

修车(不得提供充电服务)

房屋坐落说明:苍梧校区A区门面房位于学生公寓A5号楼,J区门面房位于龙舟训练基地附房。

(二)项目业态

1. 项目业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高校及周边从事商业经营的有关规定,同时确保不影响学校师生及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明确规定校内不允许经营网吧、游戏厅、舞厅、音响等项目以及学校认为不宜经营的项目。

2. 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报名时的承诺,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扩大、变更项目业态。

3. 所有门面房不得向学生销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等。

4. 除有特殊约定外,门面房不得用于制作和销售非定型包装食品(如凉皮、凉面、散装卤制品等)。

(三)租赁期限

所有项目租期均为1年(自出租方通知交房之日的次日起计,12个月)。届满租赁自动终止。

(四)承租押金:成交年租金的25%。

四、报名及现场竞价须知

(一)公告时间:2023年11月30日至2023年12月7日。

(二)报名时间:2023年11月30日至2023年12月7日。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30~17:00。

(三)报名方式:

意向承租方(含单位和个人)需在报名截止之日前,持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人授权书(原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并递交复印件),信用信息报告及相关材料,填写《承租承诺函》(见附件1,单位加盖公章或自然人签字),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名。(注意:项目业态是否符合要求,根据学校规划情况作最终审核确认。)

意向承租方为单位的,需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的自本招租公告发布之日至报名截止之日前的信用信息记录截图(须加盖公章);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需提供个人信用报告。

联系人:崔老师、刘老师,联系电话:0518-85895196,地址:江苏海洋大学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房产科,苍梧校区东区兴海楼315室。

意向承租方提交报名材料即视为接受租金底价,现场竞价时报价不得低于租金底价。

(四)现场竞价时间及地点:通过报名审核后另行通知。

(五)竞价保证金:壹万元整。

(六)竞价办法:如有效报价方仅1家,采用谈判方式确定承租方,承租价格不低于租金底价;若有效报价方超2家(含)以上,选取最高报价者为承租方。

(七)意向承租方可以报名不超过3个项目,但只能按项目清单编号顺序竞得一个项目。

(八)请意向承租方充分调研了解学校商铺经营状况,理性投资。

五、意向承租方资格条件

(一)意向承租方需具有良好资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公司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规定,服从学校管理。

(三)意向承租方若为江苏海洋大学在职教职工,承租期内,学校将只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并缴纳由单位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和失业保险等费用,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等自行交纳,具体政策参见2008年第27期淮海工学院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四)下列单位或个人不得参加本次招租:

1.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2.在读学生。

3.在以前参与江苏海洋大学投标活动中有欺诈等不诚信行为的商户。

4.在已公开招租中,中标后主动放弃的商户(因学校规划调整而协商弃标的除外)。

5.在江苏海洋大学各类门面房检查中,有三次或三次以上不良记录的商户。

6.江苏海洋大学苍梧校区门面房正在经营的商户,不得参加本次招租。

六、特别告知

(一)意向承租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参加竞价的意向承租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踏勘时间2023年12月7日,联系人:崔老师、刘老师,联系电话:0518-85895196。

(二)本次房屋出租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租金。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出租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由承租方承担责任。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不得转租、分租经营权,也不得以任何名义与他人进行分项合作经营,否则经查核实后,出租方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四)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不可抗力、学校规划调整、校区置换或其他上级单位行为等而造成合同终止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六)租赁期内,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时,装修方案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且装修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门面房外观应符合学校规划。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七)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时,承租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和使用,且不得提出弥补装修改造费用的请求。

(八)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次日,承租方必须将承租房屋及出租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家具等(以房屋出租时条件状态为准,如因正常折旧损坏,双方协商解决)完好移交给出租方。交房时,按合同约定承租方有权移走的所有物品应同时移走;一旦交房,房屋内未移走的一切物品均视为承租方放弃所有权,出租方有权处置。如延期交付房屋,费用按原承租租金标准的双倍收取,且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押金,并取消承租人参加下一轮招租资格。超过十个工作日仍不移交的,出租方有权采取断水、断电、撬门开锁、强制清场等方式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八)竞价结果公示五个工作日内,中标承租人未前往办理签约手续,即可认定为中标人放弃承租权、拒签合同,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九)其它未尽事宜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附件【承租承诺函.doc】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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