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来华留学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及《江苏省高校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应持有效护照、来华学习签证、《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和入学申请材料各项原件,按规定日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向学校请假,请假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招生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较长时间不能报到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二)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证明材料等是否一致;
(三)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在读留学研究生必须按时返校,在两周内根据学校规定,持研究生证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和按时注册者,应向所在学院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注册的学生视为在该学期未取得我校学籍,无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注册截止后,各学院应及时通报学生注册情况。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的学生,按退学处理。
每学年第一学期,留学研究生必须先交齐本学年学杂费用,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七条 留学研究生课程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论文期间考勤由指导教师负责,考勤结果应及时向研究生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通报。
第八条 留学研究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各个培养环节并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安排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留学研究生需要离校参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的,两个月之内的,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后方可离校;活动超过两个月的需报研究生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
第十条 留学研究生因病请假,凭医院证明(诊断书或病历),经导师同意后,请假一个月以内,由所在学院批准,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超过一个月,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研究生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在一学期内,请病假连续或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须休学。
第十一条 留学研究生因特殊原因可请事假,首先应由本人书面提出请假事由(附件1),征得导师同意,一个月以内的事假由所在学院审批,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一个月以上需报研究生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一学期内,事假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二条 留学研究生请假期满后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三条 留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课论处: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二)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三)假期期满不按时返校注册者。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留学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与实践,并按要求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教学档案。
未经注册选修的课程,不记成绩。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且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十五条 留学研究生课程的考核方式一律为考试。考试可以采用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课程论文等形式,采用何种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
课程考试成绩达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课程考试如有不及格(60分以下),可申请重新修读。
第十六条 缺课达到课程总学时的1/3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必须办理课程重修手续,重新学习。
第十七条 各类课程考试一般不得请假。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需提前提出缓考申请,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按缓考处理,若因突发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考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办缓考手续。未履行申请手续的缺考考生按旷考论处。缓考的学生,可参加下一年度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记载。
第十八条 留学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和维护考试纪律。凡违反考试纪律的,取消考试资格,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该课程以零分记,必须重修。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留学研究生入学后培养一般应按照其录取专业进行。如需转专业,应在原专业所属一级学科范围内调整。
第二十条 留学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因导师调离本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而本专业又确无合适指导教师;
(二)因导师转聘其他专业的,根据培养的连续性要求和研究生意愿需要转入导师所在新专业培养;
(三)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有专业名称撤消或合并。
第二十一条 留学研究生申请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必须在留学研究生入学后第一学年内提出转专业书面申请,陈述转专业的理由;
(二)因转专业需要调换导师的,须得到拟转出专业所在学院与导师同意转出的意见和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与导师同意接收的意见;
(三)留学研究生转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与研究生接收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
(四)研究生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院和学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转专业后学业要求如下:
(一)必须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修满规定学分;
(二)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第二十三条 留学研究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我校及专业的;
(三)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留学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将妥善解决退还费用、损失补偿、转学安置等善后事宜,并办理必要的停留手续。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留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超过该学期时间三分之一的;
(二)因某种原因影响正常学习,留学研究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休学:
(一)申请休学者,须填写书面休学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导师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二)留学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或学年为单位,超过一年者,须逐年办理休学手续,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留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按期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同时注销居留证件,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留学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复学:
(一)留学研究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批。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需复学(入学)者,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研究生处批准方可入学;
(三)复学的留学研究生应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又不符合结业条件;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50学时或未经请假连续离校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五)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其他符合退学条件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退学处理程序:
(一)留学研究生自愿申请退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苏海洋大学留学研究生申请退学审批表》(附件2)经所在学院和导师审核同意,研究生处审批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办理退学手续;其他应作退学处理的留学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发文公布,并由所在学院告知研究生本人,同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二)对退学的留学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研究生本人,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按期离校,同时注销居留证件,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同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来华留学管理系统备案。
第三十条 退学申诉:
留学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江苏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留学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培养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符合毕业资格,准予毕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江苏海洋大学留学研究生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学校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留学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虽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要求,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者可在一年内补做毕业论文,答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者可视为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及学校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海工学院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淮工院发〔2018〕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