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留学生招生工作,依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江苏省高校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收留学生应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围绕学校事业发展大局,维护核心利益;应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留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研究生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留学生培养单位为成员单位,办公室挂靠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
国际处归口管理全校留学生的招生工作,其他相关学院、部门配合国际处开展工作。
第四条 国际处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我校实际,会同教务处、研究生处、留学生培养单位制定留学生招生计划,报校留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办理留学生录取及相关后续工作。留学生培养单位积极配合国际处编制招生计划、遴选优质生源及其他相关工作,其他部门按流程协同做好招生工作。
第三章 类别及入学要求
第五条 留学生类别分为学历生(本科生、留学研究生)和非学历生(语言生、预科生、进修生、校际交流生)。
第六条 学校有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在符合国家和学校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招收和培养留学生。留学生招收和培养申请须经过国际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处等相关单位审核,报留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招生。
第七条 入学要求
1.申请人必须持有有效外国护照。中国大陆(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移民国外后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进行本科阶段学习,必须持有有效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内有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
2.身体健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定。未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等其他传染病的;
3.遵守中国法律和学校管理规定,无犯罪记录;
4.学历生须具备熟练的中文或英文听、说、读、写能力;
5.学历生须有相应的学历及学位,本科项目需高中毕业,硕士项目需学士学位,并附前置学历的证书原件及成绩单;
6.由银行出具的经费担保证明或经济担保人出具的担保证明。
第四章 申请材料及录取
第八条 留学生申请入学时应按照当年《江苏海洋大学留学生招生简章》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一)学历生
1.入学申请表;
2.护照首页扫描件;
3.前置学历阶段成绩单、学历证书;
4.汉语授课项目的,提供汉语水平考试证书(HSK4级180分及以上);非英语国家申请英文授课项目的,提供英语水平考试成绩(相当于雅思6.0分或以上);
5.学习计划书(研究生);
6.银行存款证明;
7.6个月有效期内《外国人体格检查表》;
8.无犯罪记录证明;
9.两名及以上高级职称人员的推荐信(研究生);
10.前置学历就读学校推荐信。
(二)非学历生
1.入学申请表;
2.护照扫描件;
3.前置学历证书、成绩单;
4.6个月有效期内《外国人体格检查表》;
5.无犯罪记录证明;
6.银行存款证明。
第九条 在线审核和录取
(一)本科生、预科生
国际处会同培养单位根据当年留学生招生计划、留学生申请人数、申请者各科成绩和综合素质考核情况对本科生做出录取决定;预科生录取由国际处审核决定;交换生和进修生录取参照预科生录取流程。准予录取的,由国际处填写《江苏海洋大学留学生录取意见表》(附件1),报留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及时办理录取手续。
(二)留学研究生
国际处对申请材料完整性及语言水平进行审核,初审通过后转培养单位。培养单位组织招生小组(3人及以上)评估学生学术水平和进行视频面试,填写《江苏海洋大学留学生录取意见表》(附件1)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反馈国际处。准予录取的,由国际处提交拟录取名单,报留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及时办理录取手续。
第五章 监督
第十条 江苏海洋大学留学生招生工作接受学校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过程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海工学院来华留学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淮工院〔2018〕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