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留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留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知华、友华留学生,依据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令)、《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苏海洋大学章程》和《江苏海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江海大〔2019〕38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类留学生。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本校接受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我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做到:
(一)具有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具有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二)认同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领导,增强法治观念,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四)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我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各类奖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凡我校录取的学生新生,应持有效护照、来华学习签证、《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和入学申请材料各项原件,按规定日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向学校请假,请假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及各项费用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新生所提交的录取通知书、最高学历毕业证书、上一学历层次成绩单等入学申请材料原件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材料缺漏、不实或经复核发现其他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疾病、创业实践等正当事由较长时间无法来校学习的,可在新生报到2周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无在校学习资格,不能选课。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向所在学院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课程考核成绩采取期末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学生考核课程不合格(实验课、实践环节除外),学校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学生对已修课程可申请重新修读,成绩按实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建筑学专业5年),研究生标准学制为3年。以标准学制为基础,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提前1年毕业或分阶段完成学业。本科生在校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6年(建筑学专业7年),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4年。休学、创业的学生,经审核批准,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1~2年。学生应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允许学生视本人学习情况申请提前修读高年级课程或延长修业年限编入低年级学习。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校制订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实施办法,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素质拓展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七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取消该课程补考资格。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允许参加该课程重修。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退学学生重新申请入学、符合录取条件,被学校录取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将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专长的,经学生申请、学校同意,可以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开具转学证明。
第二十二条 凡我校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办理休学原则上以一年为期,超过一年者,须逐年办理休学手续,但累计休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及时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学生参保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最大学习年限而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或累计50学时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退学学生,自批准之日起,停止一切在校生待遇,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按期离校,同时注销居留证件,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及办理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者,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在规定时间内,本科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回校重新修读未合格课程,达到毕业条件者,颁发毕业证书;研究生补做毕业论文,答辩合格者,按有关规定换发毕业证书,达到授予学位条件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出规定时间不再办理。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国籍、出生日期等证书中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一条 对入学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社会公序良俗,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七条 学校尊重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在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条 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中国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生可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励制度。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各类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五)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处分期满,经由本人书面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审核,学校批准,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理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手续离校,同时注销居留证件,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必要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十八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海工学院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淮工院〔2018〕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