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授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依据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本科专业学位授予类别,对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社会责任感,愿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留学生对华友好,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
(二)具有正式学籍,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经审核获得本科毕业资格;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并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者;
(二)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三)专业主干课程(具体见各专业培养方案)平均学分绩点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四)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处分,毕业时经学校组织评议无明显改进者;
(五)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六)由于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对于因第四条第(三)款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如具有突出成绩且获得相应成果,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前,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毕业资格等逐一审查,提出建议授予、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汇总;
(三)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有关材料进行评议、审核,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四)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日期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日期填写。
第七条因学业成绩毕业时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在毕(结)业离校2年内可以申请返校参加相关课程重修、素质拓展学分认定、体质健康测试、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等,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生本人向原所在学院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申请时间为每学期开学2周内。
第八条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处分后有明显悔改表现,处分解除,且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鉴定,认为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的,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经审查通过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情况属实的,撤销学士学位授予决定。
第十条学生本人对学士学位授予、撤销等存在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2019级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