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预防学术腐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应秉持严谨治学和诚信自律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严肃学术研究态度,杜绝科研应付现象,力争项目结题成果有价值、有创新、有影响。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研作风,课题组成员应真正参与到课题研究过程中,并有效完成相应的科研任务,对科研成果具有实质性贡献;不随意变动、增加课题组成员。
第六条 严格按照科研项目有关规定立项和使用经费,确保科研项目立项和经费使用合理、合规。
第七条 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了解他人的已有成果,若涉及到此类成果,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 在学术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第九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真实,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学术成果应通过学术会议、国家批准的学术期刊或正规国际学术刊物、出版社、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正常渠道发表。
第十条 学术成果如因编写教材或收入文集等需再次发表,应注明以前发表的出处,在人事录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学位申请、项目申报和考核评估时应主动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不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做不符合实际的评价。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事实为依据,坚持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解释、说明和进行辩论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进行压制或报复。
第十二条 利用江苏海洋大学所提供的条件或在江苏海洋大学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的人员,含进修教师、访问学者、合作研究校外人员等,其成果署名应包括江苏海洋大学,成果署名和使用应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
第十三条 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查验;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说明并进行补正。
第十四条 各类资助项目应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进行规范标注,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各种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按期完成合同中规定的任务。
第十五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三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认定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认定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一)发表或出版的科研成果偏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政治站位、思想观念、价值引领等意识形态方面存在明显问题。
(二)项目结题成果随意、应付,对自身主持或参与课题未深入研究、草率结项、搞科研形式主义;未参加他人的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项目组成员有名无实,未真正参与课题研究,对课题研究没有实质性贡献;随意变动、增加课题组成员。
(三)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四)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或调查结果等;采用或转引他人研究成果时,不注明引用出处;发表论著中使用的引文,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五)非法出版图书。
(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七)把成果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者,将研究工作有实质贡献者排除在作者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等。
(八)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成果再次发表时,未注明出处。
(九)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十一)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的行为。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十三)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道德建设,接受全校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具体受理相关问题的举报事宜;各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承担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开展的涉及单位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问询和调查。
第五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并视情节情况给予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
(二)教师涉及学术不端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并给予撤销有关成果的登记和奖励、停招研究生、暂缓或取消与学术相关的各类申报资格等学术处分;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解聘,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三)学生涉及学术不端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取消与此相关的学术荣誉、奖励和其他资格等,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指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给予指导教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四)教师和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如已构成对他人或其他单位权益的侵犯,学校在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关处分的同时,将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道歉,并视情况补偿损失。
第二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对于匿名举报,除非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和资料充分详尽、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在接到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后,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报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被举报人。根据涉及的被举报人的具体情况,成立由学术委员会相关委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工作组负责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并听取被举报人申辩,决定是否启动对该举报问题进行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展开调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组长由该单位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单位负责人)担任,调查组应至少包括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科学技术与产业处人员各1人。调查组须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形成初步的调查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调查情况,调查处理意见经三分之二与会委员通过后,可以形成调查处理结论。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将调查处理结论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如果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要求校学术委员会重新审议,学术委员会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调查处理结论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被举报人作出相应处理;学术委员会以书面方式通知被举报人,同时以适当方式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或有关单位负责人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某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在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人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所有调查过程及有关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涉及人员不得泄露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受举报但经调查核实确认无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要在相应范围内予以澄清,恢复其名誉。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肃查处借学术不端行为诽谤、诬告他人的行为,如违反相关法律,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海洋大学科学技术与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