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的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我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学生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我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团委、财务处、保卫处等部门工作,其职责是:
1.根据国家、省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完善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2.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规范资助使用;
3.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4.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1.调查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2.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3.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4.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5.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6.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7.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尊重其风俗习惯;
8.不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八条 各学院设立勤工助学联系辅导员一名,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人员的选派、推荐工作。各用工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1.有权参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2.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
3.有权拒绝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勤工助学活动;
4.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报酬;
5.有权要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部门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2.按照用工协议认真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维护学校声誉;
4.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必要的岗前培训;
5.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经所在学院批准,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同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协议》。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
1.勤工助学专项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学校按规定提取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学生从事勤工助学的工作报酬等。
2.学生勤工助学工资视任务的简单繁杂、难易程度、完成任务质量的不同及工作量的大小按工时分等级计算,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严格按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 校内岗位设置
1.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保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需要。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2.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情况适当延长。
3.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者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4.校机关各部门及各学院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岗申请,填写《江苏海洋大学申请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计划表》,经审核确认其申报要求后,方可设岗招聘。
5.被批准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需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订用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还须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要求和考核办法。
6.岗位设置一般每学年申请一次(特殊情况可按学期申请),在重新确定岗位数之前(一般在3月或9月份),原设置的岗位可保留使用至新招聘的人员上岗为止。
第十三条 上岗程序
1.申请:有意愿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并填写《江苏海洋大学勤工助学推荐表》后,才有资格参加勤工助学的活动。
申请学生需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各方面表现良好;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合格,原则上无不及格科目;符合岗位所要求具备的条件;对符合下列条件者优先推荐:⑴家庭经济困难且建立了困难生档案的学生。⑵有符合岗位特长的学生。⑶其它品学兼优的学生。
2.招聘:经过批准设岗的部门一般应以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招聘,各设岗部门应于3月或9月上旬(具体见通知)将招聘信息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招聘信息中应标明岗位要求、工作时间等,供学生应聘时参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招聘会,实行公开招聘。
3.应聘:符合条件的学生持《江苏海洋大学勤工助学推荐表》、课程表到招聘会现场应聘,平时少量换员或增岗的部门应事先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用工部门组织招聘并履行正常手续。
4.面试:设岗部门对应聘学生进行面试,面试合格,双方必须签订《江苏海洋大学勤工助学协议书》,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5.上岗:被正式录用的学生带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由设岗部门办理校内勤工助学上岗证,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6.设岗部门也可以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上岗。
7.临时性工作岗位及节假日临时值班等需招聘学生,手续可适当简化。在物色好人选后,由用工部门填写《江苏海洋大学申请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计划表》,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即可上岗。
第十四条 考核办法
1.所有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均由设岗部门进行管理和考核,设岗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2.考核等级分为优、合格、不合格三等。
3.设岗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制定相关的考核标准。根据学生的业余时间合理用工,尊重学生。
第十五条 酬金标准及支付
1.学生参加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2.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按照15元/工时计发工资。校内临时岗按小时计酬,按照12元/小时计发酬金。
3.用工部门考核人应按照部门制定的岗位职责和要求,根据学生平时出勤和工作情况,统计和确定学生上岗月工时和考核等级,交部门勤工助学负责人汇总,部门勤工助学负责人于次月3日(节假日顺延)前填报《江苏海洋大学勤工助学考核汇总表》,并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做到及时规范。
4.设岗部门应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学生报酬档次,做到实事求是、公开、公平,不得擅自提高或减少报酬。因工作量加大等原因需增加报酬额的,需事先征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同意;因各种原因扣发报酬的必须在《江苏海洋大学勤工助学考核汇总表》备注栏中注明原因,告知学生,并在酬金栏中按实际发放金额数填写。
5.报酬发放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如发现假报、虚报或学生疑义较大、师生反映较差的,将降低次月此部门勤工助学报酬标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勤工助学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发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各部门报送考核结果编制全校勤工助学报酬发放表,送交财务处,由财务处直接把酬金划至学生个人银行上。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需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连云港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校外用人单位按照协议支付学生报酬。
第六章 劳动保护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要注意安全,用工单位、部门要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如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事故,由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协助用工单位、部门处理。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所有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学校的教学计划相矛盾。所有岗位的工作必须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学生从事与大学生身份不符、有损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有碍大学生身心健康、有违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从事法律、校纪明令禁止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劳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要按用工单位、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用工单位、部门要加强思想教育和组织管理,要指派专人组织、指导、安排和验收。对不服从管理、劳动验收不合格或不按规定办理的,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用工单位、部门有权终止其劳动,并酌情扣发或不发劳动报酬。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淮海工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淮工院发〔2016〕153)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