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中央政府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是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提供的无偿奖励资助。
第二条 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及《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名额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指标以当年上级分年度下达指标为准。
第三章 奖励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秀,在校期间多次具备我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三等奖条件(二年级1次,三年级2次,四年级3次),或在评定前每个学期综合积分均在班级前50%;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已建立了家庭经济困难生档案;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虽家庭经济困难,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有悖于《大学生行为准则》者;
(3)生活中有铺张浪费者;
(4)缺乏诚信,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5)评定前有积欠学分者。
第四章 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均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具体申请、评审时间按上级下达文件要求为准。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学校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
第九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审工作,具体流程如下:学院对学生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将建议名单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建议名单后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查,最后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各学院名额分配以上级划拨给学校的当年指标为准,具体见当年评选通知。
第十一条 同一年内,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经上级批准并拨到学校后,学校将按上级要求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奖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审和评审要以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为原则。在向省教育厅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材料之前,学校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5个以上工作日。
第十四条 执行奖学金评选的部门,要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在评选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弄虚作假的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扣除相应的岗位津贴。对不如实申请、骗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将取消其资格,收回奖学金,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学院负责对励志奖学金获得者进行监督,对获奖后因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等原因受法律制裁或受学校行政处分的学生,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其奖学金纳入学校下一年度的励志奖学金评审。
第十六条 各学院负责组织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参加公益活动,使获奖学生在公益活动中受锻炼、长才干、发挥模范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