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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索引号  jg008/2020-00006  主题分类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公开日期  2019-10-24
 主题词   发布机构  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文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学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制定,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分10个月发放,七、八月份不发放。

第八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相关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奖助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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