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学校第四轮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省编办省人社厅《江苏省高等学校人员总量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管理办法(试行)》(苏编办发〔2020〕31号)和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人通〔2009〕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和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兼顾教职工队伍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二)优化结构,协调发展。围绕学校博士点建设工作,优化各类队伍结构比例,以教师队伍为主体,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合理配置岗位资源,促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三)注重考核,突出业绩。第四轮岗位聘用与第三轮聘期考核相衔接,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聘、低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树立正确的评价导向,把师德师风和教学评价作为前置条件,业绩突出的专任教师,可越级晋升。
(四)公开竞争,择优聘用。完善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深化与岗位聘用相衔接的人事制度改革;立足学校发展需求,制定各类岗位的指导性聘用条件和聘期任务,实现择优聘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根据学校第四轮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需要,成立学校、学院(部门)两级聘用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为“领导小组”)。学校“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岗位设置、全校教职工的岗位考核和聘用工作。具体职责:
1.研究制订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实施办法;
2.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学院(部门)的岗位考核和聘用工作;
3.审核各学院(部门)的岗位考核和聘用结果。
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学校岗位设置、岗位考核和聘用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以二级党组织为单位分别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1.学院成立以书记、院长为组长的“工作组”;机关成立以机关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工作组”;其他单位成立以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组”。各“工作组”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
2.各“工作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依据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学校成立“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教职工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并提出处理建议。“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三章 岗位总量及类别
第五条岗位总量。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总量、现有教职工数和学校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全校岗位总量。
第六条岗位类别。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
(一)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含科研岗)、专职辅导员岗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三类,其中专任教师岗是学校的主体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是指图书(档案)、网络信息技术、编辑出版、财务、审计、工程以及医疗卫生、高教研究等岗位。
(二)管理岗位。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院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和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双肩挑”人员
1.“双肩挑”人员指具有教师系列(教学、科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现在管理岗位工作,并且继续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
2.“双肩挑”岗位原则上设在五级及以上职员岗位,对于教务、科研、学科建设等学术性较强的管理岗位,具有教师系列高级职称且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可放宽至六级职员。依据上级文件要求,“双肩挑”人员岗位一般控制在管理人员岗位总数的15%以内。
3.“双肩挑”人员被任用到管理岗位期间接受管理岗位考核并领取管理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双肩挑”人员从管理岗位转为专业技术岗位后,恢复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待遇并接受技术岗位考核;若申请更高的专业技术岗位,必须向所在学科提出申请,平等参与所在学科的评审。
第四章 岗位结构及等级
第八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学校各类人员岗位结构控制比例为:教师岗位60%至65%,其中教学、科研岗位56%至60%,专职辅导员岗位5%左右;其他专业技术岗位13%左右;管理岗位不超过18%;工勤技能岗位控制在岗位总量的5%左右,并逐步减少。
第九条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共设13个等级,其中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教育厅的规定,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副高、中级和初级的岗位比例按15:30:47:8控制。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二级至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至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至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至十二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各学院(部门)岗位聘用须按上述比例进行控制。
第十条管理岗位。学校管理岗位设置8个等级:校级正职(管理岗三级),校级副职(管理岗四级),处级正职(管理岗五级),处级副职(管理岗六级),科级正职(管理岗七级),科级副职(管理岗八级),科员(管理岗九级),办事员(管理岗十级)。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技术工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工勤技能一级岗位(高级技师),工勤技能二级岗位(技师),工勤技能三级岗位(高级工),工勤技能四级岗位(中级工),工勤技能五级岗位(初级工)。
第十二条 岗位等级控制。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工作由国家统一部署并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学校实际,教师岗位的最高设岗等级为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设岗等级为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学校不设其他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管理岗位的最高设岗等级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工勤技能岗位最高设岗等级为技术工一级(高级技师)。
第十三条 特设岗位。为满足学校聘用高层次人才的需要,学校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经主管部门核准,不受学校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相关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五章 岗位聘用
第十四条聘用范围和聘期
(一)学校事业编制在职在岗职工和非事业编制在职在岗职工均可应聘相应岗位。其中,非事业编制职工岗位聘用按照《江苏海洋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与管理办法(修订)》(江海大委〔2020〕56号)文件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聘用:
1.经学校批准出国逾期未归的人员;
2.因事假离岗超过半年的人员;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无明确结论的人员;
4.其他应暂缓聘用的人员。
(二)第四轮岗位聘用聘期为3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的,聘至退休当月止。
第十五条聘用方式
(一)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和越级晋升者,由各学院(部门)按本办法的任职条件在规定比例内推荐,学校组织评审聘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空余名额,可由学校在全校范围内部分统筹使用);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下岗位由各学院(部门)按照不低于本办法有关条款制定具体聘用条件,组织实施相关聘用工作(专职辅导员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聘用结果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管理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各学院(部门)组织实施管理岗位的聘用工作,聘用结果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工勤技能岗位。由各学院(部门)根据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及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岗位聘用工作,聘用结果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聘用条件
根据国家和江苏省对各类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由学校和各学院(部门)制定各级各类岗位聘用条件(具体见附件1、2、3、4、5)。
(一)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主要包括师德师风、教学情况、科研情况、社会服务等方面。
(二)管理岗位。管理岗位聘用条件主要包括师德师风、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等方面。
(三)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主要包括师德师风、技术等级、工作技能和工作表现等方面。
(四)第四轮岗位聘用与第三轮聘期考核挂钩。
1.聘期考核“合格”者,可以按上岗条件申报所在职称(职级)档次的所有岗位。
2.聘期考核“基本合格”者,可以按上岗条件申报所在职称(职级)档次的岗位,但不得高于上一轮岗位。
3.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只能申报低一级岗位。其中原受聘专业技术四级和七级岗位,且其年均积分居所在学院同岗位末位者,只能降职称档次申报下一级岗位。
4.上一轮已越级晋升的,聘期考核“合格”者,可按本轮聘用条件重新申报越级岗位,否则只能申报现职称档次对应的岗位。
第十七条聘期任务
(一)学校设置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的聘期任务,各学院(部门)应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在不低于学校设置的聘期任务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各类各级岗位的具体岗位职责和聘期任务。
(二)管理岗、其他专业技术岗和工勤技能岗的具体岗位职责及聘期任务由学校和各学院(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岗位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聘用条件和聘期任务;
2.应聘人员提出申请;
3.组织评审;
4.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公示期内受理职工投诉和个人申诉;
5.学校公布聘用决定,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章 合同管理与聘用考核
第十九条合同管理
(一)学校与受聘人员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各执一份,人事处存档一份。
(三)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按聘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签聘用合同者,按拒聘处理,按照其实际受聘岗位的低一级岗位待遇执行。
(五)学校引进的高端人才和创新人才团队,在聘期内按协议实行聘期管理和目标任务考核。
第二十条聘用考核
(一)聘用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每年进行1次,按照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有关规定执行;聘期考核每3年进行1次,按照学校教职工聘期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二)教师岗位主要考核师德师风、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业绩;其他专业技术、管理以及工勤技能岗位重点考核师德师风、履职态度、服务质量和工作业绩。
(三)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级及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聘余人员的管理
为确保岗位聘用工作的平稳推进,按有关规定对聘余人员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事业编制聘余人员
对事业编制聘余人员的管理,按照《江苏海洋大学教职工转岗分流实施办法(试行)》(江海大委〔2020〕5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事业编制聘余人员
1.劳动合同到期的聘余人员,不再续聘。
2.劳动合同未到期的聘余人员,给予3个月的校内选岗期,选岗期满未上岗的,不再续聘。
第七章 投诉、申诉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受聘人员与学校因聘用、考核、转岗分流以及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续订等问题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学校“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申诉。
第二十三条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名,学校“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有责任为申诉人保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申诉人应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歪曲事实或诬告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在受聘期间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越级晋升和高职低聘者(指低聘至职称对应基础档以下的),保持档案工资不变。
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聘用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与所聘岗位相一致的专业技术资格。若专业技术资格与所聘岗位不一致,只能聘用至所在岗位的基础档。聘用教师岗位不具有教师资格证的,只能聘用至所在岗位的基础档。
第二十六条管理人员已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可继续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基础档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职员职级的岗位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执行相应的职员职级岗位工资。
第二十七条原为工人身份的事业编制工勤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必须符合拟聘岗位的聘用条件,聘期内享受相应的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上一聘期已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聘期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聘用。
第二十八条原非事业编制工勤人员,聘期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聘用,但原工勤人员身份和退休政策不变。
第二十九条出国(境)人员、国内进修人员在学校批准期限内,可以参加学校岗位聘用和晋升。长病假人员不参加学校岗位聘用,按现职称(职级)对应岗位的基础档核定相关待遇。
第三十条“双肩挑”人员按受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执行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管理岗兑现。
第三十一条专职辅导员
(一)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管理,并可根据其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具体按照《中共江苏海洋大学委员会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实施办法(试行)》(江海大委〔2019〕46号)文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职辅导员评聘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和高校教师职务的,可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转评同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后,方可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第三十二条聘期内新引进人员
(一)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内不确定等级。
1.见习(试用)期满后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和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聘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聘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可聘用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2.见习(试用)期满后聘用在管理岗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和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聘用九级职员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聘用至八级职员岗位。
(二)聘期内引进的高端人才,符合学校相应岗位聘用条件,应综合考察其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学术资历等因素,由所在单位提议,学校审核后聘用相应岗位等级。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及岗位聘用工作中的特殊情况,由学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包括五项附件(见附件1至附件5)。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及附件所涉及的任职时间可截止到实施前。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及附件所涉及教学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和获奖等时间认定,均自2018年1月1日起算(聘期内新晋升职称者,只计算任现职以来的业绩;引进的人才在原工作单位2018年以后取得的业绩参照计算),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