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涉及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对于教学事故、学术不端等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专门文件处理;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章工作机制和职责
第三条 成立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师德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指导、协调与监督,协调查处师德失范行为,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等处理程序。
第四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专门负责受理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对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等具体工作,设立并公布师德失范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及时掌握师德师风动态信息。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负责师德师风建设的具体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师德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师德失范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七)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八)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以多种形式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九)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十一)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
第四章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举报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原则上应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办公室收到举报或发现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后,可视情节适时启动调查程序,成立调查组对师德失范事件进行调查。调查和处理工作原则上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调查报告;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九条调查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调查组成员构成、事件涉及的师德失范行为要点、调查内容、主要事实、主要证据、调查过程及处理建议等。
第十条调查过程中,当事各方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调查组成员以及参与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认定与处理
第十二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听取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的汇报,对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做出认定。对情节轻微的,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认定;对情节严重的,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三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并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评奖评优、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外,同时对行为当事人按以下情况进行相应处分。
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国家声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等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处分外,学校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三)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按照党规党纪予以处理。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受处理期间发生新的师德失范行为的。
第十六条处理决定由办公室书面送达行为当事人,同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学校将视情节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理当事人的姓名、所在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师德失范行为事实;
(三)处理的依据;
(四)处理的种类和期限;
(五)不服处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六)处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六章申诉与复核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15日内,向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据。
第十九条办公室提请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自办公室接到申诉材料起30日内作出,情节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七章处理的解除与延期
第二十一条处理决定执行期满的前30日内,由当事人提出解除申请,单位(部门)根据当事人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向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经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作出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并将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八章 问 责
第二十二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对单位(部门)主要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上述情形的学院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九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海洋大学全体教师。其他岗位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以江苏海洋大学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