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青年教师到国内外知名高校攻读博士学位,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和提升核心竞争力,结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在编在岗,拟在国内外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二、资格条件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教学科研业绩优良,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攻读学科(专业)与目前所从事学科(专业)对口或相近,或为学校需要转型发展的学科(专业),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回校服务学用一致。
(四)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学校,须达到《淮海工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访学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淮工院〔2019〕6号)文件要求,应为综合排名位列世界前500强高校(参照最新《泰晤士高等教育》排名),或研修的学科为世界排名前200强(参照最新QS学科排名);或者,小语种申请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学校在母语国排名前20强,艺术学科申请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学校为研修国前10强。
三、资助政策
(一)国内攻读博士学位
1.在职培养,脱产期间工资待遇保留(不含奖励性绩效),按期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学费和住宿费据实报销(最高不超过5万元),按当年引进同一学科(专业)博士的标准给予科研启动经费。
2.全日制非定向培养,档案关系转出并停发工资。若希望保留工作岗位,取得博士学位后回校工作,在与学校签订协议后,学校继续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仅单位部分),按期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按当年人才政策引进。其中,学校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单位部分),须在引进待遇中扣除。
(二)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
1.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全脱产),工资待遇停发。在与学校签订协议后,继续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仅单位部分),按期取得博士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回校工作后,学费和住宿费据实报销(最高不超过12万元),并补发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含奖励性绩效),不足当年引进待遇的予以补足。
2.在国(境)外学习期间(非全脱产),脱产期间工资待遇保留(不含奖励性绩效),按期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学费和住宿费据实报销(最高不超过12万元),按当年引进同一学科(专业)博士的标准给予科研启动经费。
(三)具体资助办法以签订的协议为准(学校可视情况调整当年协议内容)。
四、审批程序
(一)拟参加国内博士培养单位入学资格考试或申请赴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应填写《江苏海洋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审批表》,向本人所在单位和拟攻读博士学位所属学科单位提出申请。
(二)本人所在单位和拟攻读博士学位所属学科的单位,依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学科的用人标准,对申请人选进行审核。
(三)每年5月和11月,各单位将本学科审核同意的报考教职工名单报人事处。学校按照择优、有序派出的原则,审批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的人选。
(四)对需脱产1年及以上攻读博士学位者,科级干部须报组织部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处级干部须组织部初审,校党委审批。
(五)经审批同意的教职工在获得博士入学资格后,依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六)未经上述程序审批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学校一律不同意派出。
五、进修管理
(一)攻读博士学位者所学专业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凡未经学校同意而擅自更改专业、更改学习期限、更改学习形式的,属违反协议约定,一切费用自理,并追究违约责任。
(二)教职工脱产攻读博士学位学习期间,各二级单位原则上不安排其承担教学、管理等工作任务。确因工作需要,需安排其承担教学、管理等工作的,由二级单位支付相应报酬。
(三)教职工在攻读博士期间,违反培养学校纪律和有关规定,学校将给予必要的处分或解除人才培养协议。
(四)需延长攻读博士学位学习期限的,应提前1个月向人事处提交本人所在单位、培养单位和导师签署意见的书面延期申请,并填写《江苏海洋大学在读研究生延长学习时间申请表》,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应及时向学校人事处提交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学籍档案等材料,凡未提交证书及学籍档案等材料者,不予兑现相关待遇。
(六)取得博士学位后须回校连续工作满6年。若服务期限未满提出辞职或调离,按照协议内容进行违约处理。
(七)延期取得博士学位的,延期期间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不享受科研启动经费和当年学校博士引进待遇。
六、其他
(一)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签订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