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有房产出租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学校公用房产利用效率,规范学校公有房产出租行为,实现学校公有房产保值增值,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教财厅函〔2020〕9号)《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苏教财〔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房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产权清晰和权属无争议的房产及构筑物,在保障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且适于租赁的后勤服务用房、商业用房、产业用房等。用于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房屋不得出租出借。
第三条 房产出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须在可行性论证、合法性审核、租金价值评估、集体决策等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与报备手续。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有偿使用、严格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有资产及实验室管理处(简称国资处)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统筹学校房产出租相关事务。
(一)根据学校房产资源使用情况,规划学校房产资源出租的范围,会同各具体负责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管理规范和标准。
(二)负责出租事项的审核、审批、报批、报送、报备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出租合同的规范管理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
(四)配合学校法制办公室开展出租房产的合法性审核、涉讼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条 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出租房产的各具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管理部门)及管理内容如下:
(一)国资处具体负责苍梧校区、墟沟校区及校外房产出租事项。
(二)通灌校区管委会具体负责通灌校区房产出租事项。
(三)宋跳校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宋跳校区房产出租事项。
(四)江苏海洋大学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具体负责科技园承租房产经营事项。
严格按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管理的出租房管理细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负责管理范围内出租房的招租、签订合同、日常管理、房租催缴等相关工作。
(三)配合国资处做好相关档案的整理及报批、报备工作。
(四)国资处负责将全校房产出租、出借的审批文件、合同、租金收取等信息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第三章 管理规程
第七条 出租房产的审批。各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整体规划,确定各类出租房产的范围、用途,报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各管理部门合理规划使用出租房产,签订《房产租赁合同》。
第八条 《房产租赁合同》的规范文本由学校统一编制。所有房产出租项目均须按统一范本签订租赁合同。《房产租赁合同》应进行统一编号管理。
各管理部门在出租房产管理中形成的出租书面申请、学校决策文件、公示材料、可行性论证报告、合法性审查材料、第三方评估报告、招租材料、房产租赁合同等材料,要在租赁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报国资处备案,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国资处报送上一年度的《房产出租情况一览表》(见附件1)。
第九条 学校各类房产应当切实保障教学、科研事业的改革发展需要,学生公寓、教室等基础保障性用房,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后执行。除第五条规定的各管理部门外,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学校房产。确因工作需要对外出租房产的,由房产资源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送国资处审核,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重大事项视情形(按照“三重一大”管理权限)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礼堂、活动中心、会议室、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用房的临时性对外出租,由使用管理部门制定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执行,管理办法须报国资处备案。使用管理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出租情况报国资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出租给教职工的公有住房按江苏海洋大学教职工过渡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招租管理
第十二条 房产招租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学校招投标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招租流程。各管理部门向国资处提出公开招租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学校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实施。资格审查环节,由评委对报名商户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通过审查方可进行报价。报价环节,拟出租房屋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通过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协议方式租赁。
第十四条 银行、邮政、通讯等保障性服务项目,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通过商务谈判方式确定租金和租期,由学校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实施,确保公正透明。
第十五条 承租人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对学校的教学科研等工作和师生生活秩序产生负面影响。承租人必须签订消防、治安责任书,承担并落实房屋的消防、治安责任。承租人必须服从江苏海洋大学关于水电、卫生及物业管理等规定,及时缴纳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费、卫生费及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出租期内,承租方不得转租。出租资产到期后,不得直接续租,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管理程序。特殊情况按上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房产出租的租金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学校建立房屋租金评估制度,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产租金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出租底价的参考依据。
(二)房产出租原则上一律采取公开竞价招租方式确定租金,招租底价由学校价格领导小组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确定,成交租金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三)学校房产因特殊情况需采取其他方式招租的,须说明理由,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租金价格应参照同类地区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确定,如无法提供的,必须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房产出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房产租金收入一律由承租人直接全额上缴学校财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管理部门安排专人完成各自管理范围内房租的催缴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经费,用于房产的物业管理、日常维护、巡查管理等相关费用的支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管理部门定期对房产出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学校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做好出租房产的综合治理、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租金收缴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合同履约管理,《房产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各管理部门应及时向部门分管校领导和分管国有资产校领导汇报,重大问题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第二十一条 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出租管理制度,完善出租台账,加强信息化管理,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第二十二条 在房产出租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学校的房产对外出租。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租事项予以审批。
(三)未按规定进行房产租赁,弄虚作假,串通舞弊,低价出租。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出租收益。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房产的,学校将收回该房产的使用权,没收全部违规收入,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及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江苏海洋大学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江海大学〔2020〕43号)同时废止。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