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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教学单位创收经费管理办法
 索引号  jg018/2021-00021  主题分类  财务信息  公开日期  2020-10-29
 主题词   发布机构  财务处  文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收是增加教育事业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规范创收经费财务收支行为,严格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收活动是指校内各教学单位(不包括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统一简称“教学单位”),利用学校资源依法从事的各类非学历、学历(包括二学历)教育、各类教育培训、对外智力服务、资产性服务等收益性活动。创收经费是指通过上述活动取得的经济收入。学校开展的普通、成人学历教育获得的各项收入以及校内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的经营收入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

第三条 教学单位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列为有偿服务;不得将纵横向科研经费转作创收收入。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将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资产资源无偿提供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或者用于经营性谋利。新增项目须报财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纳入创收经费管理,不得随意开展创收项目收费。凡经学校同意但不符合创收项目管理的其他收入均统一上缴学校。

第四条 教学单位的创收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及学校相关规定,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学校声誉,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章 创收经费的收入管理

第五条 教学单位的创收经费须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收入总额。

第六条 教学单位的创收项目收费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需开具收费票据的,必须使用财务处统一提供的合法票据,不准自行购买、印制或借用其他票据;须缴纳有关税费的应由教学单位承担。

第七条 教学单位的创收经费应及时全额缴存学校财务处,不得截留、转移、挪用、坐支和公款私存,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八条 教学单位的创收应在学校与教学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创收结算分配按“附件1,江苏海洋大学教学单位创收项目收入分成表”规定比例上缴学校事业收入,纳入学校当年预算统筹使用。如遇相关政策与形势变化需要调整的,按学校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章 创收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学校文件要求,制定(修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创收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就经费来源、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经费支出流程和程序,以及履行党政联席会和“三重一大”的决策程序等重要环节做详细明确规定。创收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向全体教职工公开。同时,自本文件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学校财务处备案。

第十条 教学单位需安排人员负责创收经费的管理,按项目分别登记每年收支明细台账。要加强对创收经费的立项、预算、审批以及决算和绩效评价的台账管理,并参照“附件2,江苏海洋大学教学单位创收经费立项、预算审批表”建立立项预算档案、“附件3,江苏海洋大学教学单位创收经费决算、绩效评价表”建立决算评价档案,留档备查。

第十一条 教学单位的创收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运行费、教育事业发展经费、奖励性绩效、师生活动及弥补预算经费不足等方面的支出。项目运行费主要用于创收项目联系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广告费、劳务费、差旅费、租车费、办公费、水电费、设施维护费、房屋设备租金、场地费、业务活动费等支出;教育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用于弥补教学单位日常办公经费、改善教学、科研、学科及专业建设、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及办公条件等支出,其中,涉及资产购置的须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奖励性绩效纳入教职工年度绩效性奖励合并发放;师生活动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各教学单位组织师生开展文体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如奖品等),慰问个别师生发生的支出,活动及慰问等支出报销时,需附详细佐证资料。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应精打细算,努力降低项目运行费,其中业务活动费占比不得超过当年收入的10%,且最高不能超过5万元。奖励性绩效的发放应有客观合理的依据与标准,并在各教学单位的绩效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任何教学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滥发津贴补贴。

第十三条 教学单位创收经费的当年使用结余,可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教学单位的创收经费使用由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共同签字审批。各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须加强创收经费的管理和控制,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与合规性负责,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规定,强化财经纪律的底线意识与红线意识,明确对创收经费的使用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每年必须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通报创收经费收支明细及结余情况,并依法接受教职工代表的质询。

第十六条 教学单位创收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纪检、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科研平台的创收经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对于特殊项目的创收经费管理,报经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淮海工学院二级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淮工院发〔2016〕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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