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行为,使学校各部门的收费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苏财规〔2014〕32号)和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税务局有关法规精神,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各部门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学校的各类收费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票据的购领、印制、保管、发放、使用、检查、监督、缴销等工作。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印制、购买票据。不得私自转让、转借、代开票据。
第四条 收费票据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收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收费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在收取任何款项时,必须向交款人开具有关票据。目前学校使用的收费票据(以下简称票据)有:
(一)(《江苏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用于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等非税收入项目。
(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下列行为,应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暂收款项。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代收款项。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3.分摊费用。由学校事前代为支付,在经济活动结束后由参与单位或个人分摊的费用。如事业单位召开业务会议,由参加单位和个人分摊的会议费用等。
4.学校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
5.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学校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入。
2.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印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9.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0.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三)《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限用于学校依法接受的各类捐赠,填写其他内容无效。
(四)税务发票用于学校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与教学、科研相关的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五)《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用于非税收入上缴财政专户。
(六)学校财务部门印制的内部票证仅用于学校内部结算,不得对外使用。
第三章 收费票据的申领和使用
第六条 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帐,登记购入票据的日期、种类、数量、连续号码。票据管理员对收费票据顺序编号并加盖江苏海洋大学财务(发票)专用章,按领用手续发放票据并登记台帐。
第七条 收费票据一般由财务处收费管理科(以下简称收费科)统一领用,各单位的收费事项应书面通知收费科,收费科根据已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开具票据并收取款项。如收费集中或频繁,收费单位应填制《江苏海洋大学票据领用申请审批手续表》,写明票据领用的用途、类型及数量,经单位负责人、领用人签字,经财务处长审核同意后,至票据管理员处办理领用手续。票据领用人负责票据的领用、开具、缴款等事项。
第八条 各单位票据领用人要认真核对票据的数量、编号,并当面检查票据是否存在重号、漏号、缺页、漏盖章等情况,确认无误后,在“票据领用登记簿”上签字。
第九条 财务处收费科收费时应分清收款性质并开具相应票据。各单位领用票据的,应按票据的适用范围和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使用票据,不得擅自增加或变动收费项目及标准。领用人应妥善保管票据,收费活动结束后,将票据、款项及时交回财务处收费科,不得坐支、挪用或私存,同时将有收费科盖章的票据存根交回票据管理员。对长期故意拖延交回票据的当事人,学校将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十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正确使用票据。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套写使用,不得跳号或空号;填写票据时,应严格按业务内容真实填写,包括交款单位或个人、收费内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要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票据,应在票据各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不得随意涂改或撕毁,作废票据必须完整保存,以备核查。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20日前无论票据是否用完,须将收取的款项和票据存根交回财务处,以便款项及时入账和对账。未及时交回款项和存根者,不得再领用新票据。严禁跨年度使用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 收费科(其他部门领用的票据,由票据管理员)在开具的票据存根联上注明记账凭证号,同时在票据扉页上注明使用起讫号、作废号、收费总金额、使用单位、经办人姓名等事项。
第十三条 原则上不允许预开票据。遇特殊情况,经费尚未到账、需要预先开具票据的,经办人必须是学校在职人员,应在办公网申请预开票据工作流,并上传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材料扫描件,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财务处长审批后方可办理。财政票据款项约定到账日期为一个月,一般不能跨年度;税务发票款项必须在开具当月到账。经办人应督促付款方在款项约定到账日期前付款;对逾期未到账的预开票据,需由经办人向财务处出据《预开票据延期到账申请表》(见附件),写明未到账原因及延长期限。若付款方未能按时付款,经办人须在约定到账日起十日内追回所借票据,否则学校将依照所开票据金额逐月缓发经办人工资。
遗失所借财政票据的,经办人应查明原因,以书面形式经项目负责人和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处,并自发现丢失之日起三日内,登报申明作废,并提供申明作废原件。
遗失所借税务发票的,经办人应查明原因,以书面形式经项目负责人和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处,并于发现丢失当日报告税务机关。
第四章 收费票据的保管和缴验
第十四条 票据管理员负责对票据的领购、发放、登记、回收、缴验、缴销工作和全面反映票据的收发、缴验、缴销详细记录和保管工作。并定期对票据进行盘点,核对收、发、结存数是否相符,及时催缴票据。
第十五条 票据管理员应对用完的票据存根或停止使用交回的空白票据严格审查验收,逐本销号。凡票据存根缺页或无收费科盖章的一律不予销号,待查明原因后再予以处理。
对保管五年以上的票据存根,经校长办公会同意,报财政部门批准,会同学校监察、审计、档案等部门组织核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违纪行为。
(一)未从财务处领取规定票据,使用擅自印制或外购票据进行收费的。
(二)收费收入不接受财务处统一管理,拖欠、隐瞒、截留收入或坐支现金的。
(三)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复写造成同一票据各联金额不一致的、涂改票据的或开列内容不真实的。
(四)将票据出借、转让、代开、少开以及超范围使用票据的。
(五)收费不开具票据或打白条的。
(六)其他违法或违规的行为。
对以上的违纪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领用票据、没收非法收入或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淮海工学院票据管理办法》(淮工院发〔2016〕363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