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16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苏财行〔2017〕52号)、《财政部对差旅费有关问题解答》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离开连云港市城区(海州区、连云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本规定的“工作人员”为我校在职教职员工。我校在籍在读学生,可以根据参加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社会服务等不同事项,按相关规定核算差旅费。
第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出差应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或项目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执行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我校差旅费标准以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为基础,结合省财政厅制定的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出差人员应了解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差旅费报销的真实性、相关性、合规性和合理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连云港市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按附表一选乘相应交通工具,凭票据实计算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三)出差人员须实名制购票。即须在公共汽车站乘坐客车,客车发票应有电脑打印出姓名、乘车时间、始发站和终点站等信息。未标明相关信息的长途客运临时补充车票(手撕长途客车发票)不予报销。
第六条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应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不得私车公用(科研经费按科研管理规定),因私车公用或自行租车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车辆损害与学校无关。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七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一)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职称)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学生因公出差的住宿费标准由各职能部门(或项目组)参照不高于“其余人员”标准自行决定。
(二)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住宿费标准:除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四个地区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标准外,其余地区统一执行江苏省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表二)。
(三)出差期间住宿费开支应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四)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或时间)、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出差人员应向宾馆索取结算清单(加盖宾馆印章),否则住宿天数按单人、单天计算。
(五)教师与学生到外地实习,按照《江苏海洋大学实践教学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差旅补助费
第八条 差旅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一)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1.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2.在连云港市下列所属区、县(赣榆、东海、灌云、灌南)内因公出差,发生误餐的,减半发放伙食补助费。
(二)市内交通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补助费用。
1.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补助标准每人每天80元。
2.在连云港市下列所属区、县(赣榆、东海、灌云、灌南)内因公出差的市内交通补助费减半包干使用。
3.学校派车、租车或自驾车(科研项目)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费。
(三)出差人员须附往返双程车船费发票和出差住宿费发票作为核算差旅补助的计算依据。
1.只有单程车船费发票的,按一天计算差旅补助;
2.有单程车船费发票和出差住宿费发票的,按住宿费发票标明时间计算差旅补助,如果住宿费发票时间填写不明确,则按两天计算差旅补助;
3.只有非当天往返车船票没有住宿费发票的,按两天计算伙食补助费;
4.无往返双程车船费发票和出差住宿费发票,也无可确认出差证明材料的,不予核发差旅补助;
5.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只核发往返行程的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报销管理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差旅费应在出差回来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会务费、培训费等相关凭证。批准发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可报销一次。
差旅费报销应一事一报,不允许分批分次报销。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的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
第十条 工作人员参加学习、进修、培训、借调(用)期间差旅补助(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及住宿费标准。
(一)经批准外出参加的长期非学历进修人员,每学期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长途客车、高铁或动车、火车或轮船),不发差旅费补助。
(二)外出开会、参加短期培训的,原则上按照会议(培训)通知规定执行,住宿费用不能超过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并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1.工作人员离开连云港市城区参加各种会议(培训)且累计时间在10天以内的,须提供举办单位盖章的会议(培训)通知,会务(培训)费、资料费按通知标准与差旅费一并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2.收取会务(培训)费的,会议(培训)期间不予核发差旅补助;往返会议(培训)的路途中核发差旅补助。
3.未收取会务(培训)费的,且通知中明确食宿自理的,10天以内按“差旅费开支标准”核发补助;10天以上20天以内的部分减半核发伙食补助,不发市内交通费补助;超过20天以外的部分不发补助。往返会议(培训)的路途中核发差旅补助。
4.通知中明确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不发补助,只报来回途中差旅补助。特殊情况的培训(如省委党校学习等)按其通知规定执行。
(三)学校同意派出的借调或借用到上级部门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由学校派送挂职人员,根据派送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的学生因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科研项目等公务活动出差,住宿费标准不超过在职人员,伙食补助及交通补助标准,在不超过在职人员标准的50%限额内,由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确定。
各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应依据预算,合理安排学生的公务出差。单趟完整行程的差旅费只能由一个相关项目列支,不得在多个项目内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差旅标准,国内部分按上述第一至十三条标准执行,国外部分由国际交流办公室核定。
第十四条 教职工出差,事先经学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绕道和回家期间不发放住宿费和差旅补助。城际交通费报销标准以学校(或住宅)到出差目的地的直线往返车船费,以及差旅费补助标准折合计算,因绕道而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十五条 职工探亲费用报销的规定
(一)参照《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教职工(不含合同制工人)来校工作满一年以上在假期中探亲的,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报销探亲路费:
1.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学校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本人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30%以内的金额,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
3.每年的3月、9月由人事处集中办理探亲路费报销审批手续,财务处审核报销。
4.探亲路费报销首先由教职工个人到所在单位(部门)填写《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单位审核表》,请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初审签字后集中报人事处。
(二)参照《财政部关于教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国财高字〔1981〕113号文件,教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1.乘火车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连续乘火车12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2.乘高铁、动车的,报销二等座位费。
3.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费(或比统舱高一级的舱位)。
4.乘坐长途汽车的,凭票据按实支报销。根据学校财务报销规定,票据必须为电脑打印票,否则,不予报销。
5.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及乘坐市内出租车辆的开支,由教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6.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7.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150元标准的住宿费,超过部分由教职工自理。
8.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按照一天150元标准报销。
9.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三)教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当年可报销一次回原籍探亲往返路费。
第十六条 报销机票,须出具加盖航空公司发票专用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且没有标注旅客姓名的,须提供相关发票,并附登机牌或其他证明材料报销。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如实报销。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成员因研究工作需要出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项目负责人对其业务事项、票据真实性负责。项目组成员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可以按照正高职称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报销租车费时须提供租车协议、租车发票作为报销依据,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的,出差人员需注明或书面说明票据不完整的事由和原因,包括由什么单位接待或报销等,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予以报销。
第二十条 住宿费票据遗失的,由丢失人向发票开出单位取得住宿费发票底根复印件并加盖开出单位公章证明,方可予以报销;丢失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国人员差旅费按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
第二十二条 我校工作人员受邀请到外单位(上级部门安排的除外)参加评审、讲学、论文答辩等校外公务活动,学校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及业务指导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可按以下情况对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开会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管理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邀请来校交流、访问及业务指导的,可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视情况,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差原则上不预借现金。如因特殊原因需要预借差旅费的,按规定履行借款审批手续,在出差返校后30天内结清借款。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相关领导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完整,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单位和差旅费实际使用人应当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出差人数、天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五)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海洋资源开发研究院(连云港)、江苏海洋大学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江苏海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连云港市淮海置业有限公司等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淮海工学院差旅费开支规定(修订)》(淮工院发〔2019〕8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