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海洋大学饮食服务总公司(以下简称饮食公司)财务行为,规范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有序进行,根据《会计法》、《公司法》、《小企业会计准则》、江苏海洋大学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及国家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饮食公司下属各部门的财务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饮食公司财务管理的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饮食公司各部门的经济核算,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为饮食公司经营决策提供财务信息。
第四条 饮食公司财务(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是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财务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 收入和票据管理
第五条 饮食公司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所有收入均上缴公司财务统一管理,饮食公司下属各部门不得私自收取任何款项,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任何收入款项,或者将收入存入结算账户以外的其他私立账户。
第六条 所有收入均使用财务处统一印制并加盖饮食公司财务专用章的票据,开立票据内容要齐全,注明时间、货物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收款方式、交款人或单位、开票人、收款人等。票据领用人要填制“江苏海洋大学饮食服务总公司票据领用登记簿”,领用人要保管好票据存根并及时到财务缴销,并在票据上注明总收入金额及作废票据号,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或拆本使用,做到每笔收入有根有据。
第七条 公司财务设专人保管票据,负责票据的安全存放、领用和收缴,建立票据备查档案,仔细登记现有总票据数量、购入日期、名称和连续号码,每本票据起始号、领用人、领用日期、缴回日期、缴回金额、作废票据号码、入账凭证号和用途,平时要注意及时催缴,年底12月31日前要清理、收回对账,做到票账相符。公司财务要对所有上缴的收入及时入账,不得坐支现金。
第八条 票据管理未尽事宜,参照《江苏海洋大学票据管理办法》及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各类报销业务,要求必须填制或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完备后及时到公司财务报账。
1.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发票或收据,要有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字迹和印章要清楚;大小写要一致。
2.自制凭证要求使用财务印发的统一格式,用计算机打印或用墨水笔、签字笔填写,内容完整。自制凭证包括自购菜凭证、加班费报表、劳务酬金发放表、银行结算申请表及内部转账单等。
3.所有单张原始票据均要求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部门负责人、总经理签字,多张单据粘贴时,总经理、校领导可以只在粘贴单上签字。劳务报酬、奖酬金、加班费、临时工工资等由于特殊原因须发放现金的,须受益人亲笔签名方可受理。需要代办的,必须同时附上受益人及代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
4.所有支出应写明业务用途,票据品名等记载不能过于笼统,比如只写办公用品、食品等,超过200元的,须附售货单位出具并盖章的物品清单。
5.对于记载的各项内容有涂改、金额不符、大小写不一致、字迹印章不清楚、不真实、不完整以及伪造、作废等原始凭证,应由开具单位重开,否则一律无效。
6.对于因票据保管不善、遗失、被盗、违规等当事人过失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负。
第十条 饮食公司各项对外的经济往来,须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单笔业务超过1000元的,原则上不采取现金方式结算,必须通过刷卡或转账。
第十一条 饮食公司各部门的所有开支,均实行“一支笔”审批制,经办人、验收人或保管人、领料人签字后,首先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然后由饮食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所有报销单据须由两名以上职工签字。
饮食公司正式职工加班费的发放程序按《江苏海洋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执行。临时工工资发放须报学校人事处,由人事处处长审签。
饮食公司总经理报销,须分管校领导审签。
饮食公司报账审批程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即:单笔付款低于2万元,由公司负责人签字审批;2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加批;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加批;100万元及以上的由校长加批。
对于确实无法转账结算,须支付现金的,1万元以下饮食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财务分管副处长审批,1万元及以上由财务处长加批。
基于饮食公司部分报销业务的特殊性以及现实要求,特做以下补充规定:
1.每月正常采购的蔬菜、肉、蛋、粮油等农副产品采购业务以及燃气费,供应商均要提供发票(包括肉、蛋、粮油、饮料、燃气、煤),多张票据粘贴在一起时,要详细注明张数和总金额,每张票据均需要经办人、采购人签字,公司总经理、校领导只需在粘贴单上签字即可。
2.对于特殊或临时确须自己购买的原辅料,每月填写自购菜汇总单,并附自购日期、部门自购菜数量、单价和金额,经办人,验收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以报销。
第十二条 饮食公司差旅费的报销,参照《江苏海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采购、库存及零星维修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 饮食公司实行集中采购、库存管理,由采购部根据公司批准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供应,主要是原料、辅料、调料、燃气、低值易耗品、维修材料等,所有采购业务均要有两个以上经办人。仓库保管员按过磅或验收数填制验收入库单,采购负责人在验收入库单上签字,采购员根据验收入库单填制集贸市场采购凭证(须附采购明细,并有供应商签字)或取得正式票据、收据,采购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签后方可报销。集中采购实行转账付款,零星分散采购付款人与采购记账人不能为同一人。对于临时突发性事件需要及时采购的,事后由采购经办人补办入库、出库手续,由部门负责人、采购负责人审核,报总经理审签。领料要有出库单,要求部门负责人、发料人、领料人在出库单上签字,且出库人与验收入库人不能为同一人,并报公司总经理签字。
第十四条 有招标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的大宗采购还须提供招标、中标资料。
第十五条 对于不能及时提供发票的货物采购,先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同时必须在当月凭入库单到公司财务办理入库。待发票取得时,再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六条 饮食公司购置固定资产,必须首先到学校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及领用手续,然后到学校财务处登记入账后,方能报销。
第十七条 饮食公司有关人员和财务库存账专管人应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公司财务必须每年两次(6月、12月)参与各食堂库存盘点。与各食堂仓库保管员核对库存账,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对于库存数与账面数有出入的,应及时查清。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属于2‰以内的损耗,如计量误差、自身消耗等,应写明问题可能出现的原因,然后将差额补齐;超过2‰的损耗,应找出原因,并明确责任人,写出专门报告,报饮食公司总经理审批处理。
第十八条 饮食公司维修改造工程和购买材料设备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由饮食公司维修组负责各部门的零星维修。
饮食公司各部门维修工程,以及采购设备、维修材料等,事先要报修、申请,完成后均要有使用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维修和采购方面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签字验收,并附结算单、验收单。凡单次采购项目和维修工程总价在1万元及以上,按照《江苏海洋大学合同审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都应签订有效合同(应急、特殊情况应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其中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单一来源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还须附中标通知书,项目完成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维修工程还需要审计意见书,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签证单,属于固定资产的,应按《江苏海洋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和领用手续,采购、维修项目经验收入库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维修工程一般按照工程量的一定比例扣去水电费,采购设备和维修工程的质保金,待到期后,由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填制“质保金支付通知单”和“质保项目验收单”,公司财务据此付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饮食公司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发生的收入和支出必须计入当月损益,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因此各食堂应及时将当月的收支到公司财务报销,对于校园卡刷卡收入结算、临时工工资发放、月末库存数等,要求次月5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则3个工作日内)报到财务,低值易耗品、燃气费、水电费也应及时与有关单位核算清缴。年底尽量提前将当年的成本费用入账或预提,限期在年末后5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则3个工作日内)必须处理完毕。另外,各承包主体签订合同后,按学校承包合同规定,于承包期满后兑现损益。
饮食公司合同、招标或新近改革内容涉及财务方面的,应及时与公司财务沟通;涉及其他部门影响账务处理的,也应及时沟通,以便做到账务衔接及处理及时、准确。
第二十条 饮食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变更及各经营合同期满时,公司与财务人员应参与库存盘点,并及时将部门债权、债务及资产交接清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淮海工学院饮食服务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淮工院发〔2016〕36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