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省政府63号令)、《江苏省教育厅省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教办财〔2013〕8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6号)等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上级部门和学校为实现某一政策和事业发展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其资金来源主要有:中央、省、市各级财政或部门的专项资金拨款(校外专项资金)、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校内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专项资金的具体负责人为专项资金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实施单位、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财务处按其职能职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实施单位负责专项资金申报计划的填写、资金使用并对实施效果负责。
1.按照文件要求及时申报专项资金的经费预算,编报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年度实施方案。
2.按专项资金的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3.提供专项资金项目的中期执行报告及结项报告(成果报告、绩效评价报告)。
4.配合学校做好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工作。
5.在项目建设与项目投入的实现问题上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及日常经费管理。
1.根据上级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各部门申报专项资金。
2.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规定,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开支内容、开支比例、责任主体、绩效目标和奖惩措施等。
3.专项资金一经设立,一般情况下不得变更。如因学校事业发展或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的,由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协助项目承担部门按专项立项审批程序办理调整手续。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下达、核算和使用监督。
1.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要求,做好各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及财务立项工作。
2.编制校内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年度预算。
3.负责各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定期向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汇报各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
5.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对校外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 立项与申报
第八条 学校所有专项资金按照经费用途,由归口管理职能部门集中申报;没有归口管理部门的,由使用部门申报。专项资金的申报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要规范、完整、细化,不虚报、不漏报。
第九条 校外专项资金的申报。学校各职能管理部门牵头,及时组织各相关单位或部门,根据各级各类专项资金的相关申报要求组织专项的立项论证、材料撰写和项目申报。
第十条 校外专项资金的立项。校外专项资金的立项以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批文和实际到账的经费金额为准。校外专项立项后,职能部门需把立项及申报材料送学校财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校内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按《江苏海洋大学预决算管理办法》执行,同时按照《江苏海洋大学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填报预算申报表和绩效目标申报表。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必须严格坚持专款专用,严格遵照相应专项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相关专项没有明确管理办法的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申报的支出内容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调整专项资金预算的支出项目和金额,如需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对于与项目预算批复不一致或不符合开支规定的专项支出,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使用专项资金购置大宗物品、仪器设备的,在采购合同签定后,应及时向财务处报送《江苏海洋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以便财务处据此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及时结算相关款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除上级和学校明文规定外,不得用于发放教师和职工的奖金、津贴、补贴,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或与项目执行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凡是用专项资金购置或自制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到设备采购、维修、基建工程的,按照省及学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财务处对所有专项资金设专门代码进行专项管理,确保所有专项资金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完备,相关财务档案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下达专项,项目实施部门在收到省级批准立项及专项资金文件下达的5个工作日内,送财务处备案,以便于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校外专项资金应按照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完毕,否则,按省相关文件规定,到期未使用的资金余额将由省财政部门无条件收回。对未按文件规定内容和时间及时合理使用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导致经费被上级收回等后果的,项目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项目实施部门和职能归口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对校内专项资金实行零基预算管理。每年度结束后,专项资金余额由学校无条件收回并重新统筹安排。一次性专项或跨年度专项资金在执行期满后需要继续执行的,可据实申请在下一年度财务预算中重新安排。
第二十一条 省拨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允许借款(含预付款),确需借款的,实施部门和经办人须准确计算借款金额,确保借款金额不大于报销金额。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项目执行完毕后,实施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应提交书面分析说明,包括项目经费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并报财务处。学校可以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专项资金要实行全过程跟踪检查,要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跟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以保证专项资金按核定用途和预算额度合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委机关、审计部门发挥监督检查职能,通过定期、不定期的财务账目核查、项目实地询问与检查等手段,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项目实施部门要自觉接受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纪委机关、审计、财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江苏海洋大学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淮工院发〔2016〕33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