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财务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财库〔2012〕132号文件、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库〔2006〕31号)精神以及《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意见》(苏财库〔2016〕1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加强我校公务卡结算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务卡的使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卡是指我校在职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开支和财务报销业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的银行贷记卡。同时公务卡具有一般银行卡的基本属性,本地本行提取超额还款现金免手续费。
第三条 公务卡实行免费办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每张公务卡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到期银行免费换卡。
第四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以职工个人的名义开立,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公务卡的使用,并妥善保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等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五条 我校公务卡的发卡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苍梧路支行,公务卡使用过程出现的有关问题可到中国农业银行苍梧路支行或致电40066-95599咨询。
第二章 公务卡的办卡和开卡
第六条 我校教职工公务卡的初次办理,以部门为单位,个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登记表”,整理汇总后,交学校财务处指定地点,由发卡行对申请开卡教职工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
第七条 发卡行对教职工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办理公务卡并发给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人收到公务卡后,应及时按银行规定激活开卡,公务卡激活后方能正常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公务卡和交易密码。
第九条 学校新增的教职工,应及时自行到发卡行办理公务卡申领手续。教职工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透支额度由银行根据本人征信情况确定。特殊情况下公务活动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拨打农业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66-95599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度,发卡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持卡人申请予以审批;持卡人若需调整公务卡信用额度,用预留手机拨打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申请。
第十一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公务卡使用应先保证公务消费,再用于个人消费。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持卡人应尽量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并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减少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对在不具备刷卡和转账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且属于单一来源采购的,报销时须提供不能使用刷卡及转账结算的说明材料,或从财务处网站下载“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公务卡审批单”,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财务处长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财务处原则上不再办理向职工个人借记卡划转公务活动的个人现金借款。
第十四条 职工公务卡遗失或损毁的,持卡人应尽快拨打农业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66-95599挂失,办妥挂失手续后,为了不影响公务活动,应及时补办公务卡,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银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学校财务处更新公务卡相关信息。
第四章 公务卡结算与报销
第十五条 公务卡结算是指持卡人在日常公务活动支出中先使用公务卡刷卡,在信用额度内透支消费,同时取得相应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支付交易凭条,于规定的报销期限内送交学校财务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并按期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十六条 学校基本经费和项目经费中的公务性支出,1000元及以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但以下情况可以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3.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等目前只能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十七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既定的财务管理制
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支出时,必须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支付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发票金额合并开具的,还应取得所购商品明细或消费清单,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我校教职工公务卡的账单日一般为每月20日,还款日为次月14日之前,为了尽量享用免息期限,要求每张公务卡绑定一张借记卡,以便保证到期自动还款。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应于到期还款日7天前整理所有公务卡支付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支付交易凭条,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
第二十条 财务处按照财务制度对公务卡刷卡支出报销凭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支付交易凭条、原始发票和报销审批凭证等进行审核后,根据支付交易凭条上的姓名、卡号、交易日期、消费金额等信息,核实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将报销的公务支出费用支付到个人在财务处预留的农业银行卡,持卡人在规定还款期限内偿还公务卡透支费用。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处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绑定的借记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也可以自己先行进行还款,返校按正常报销手续冲账报销。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等相关费用、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退回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本办法规定的报销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使用保管不慎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账户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公务支出具备银行转账结算条件的,应优先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
第三十条 特殊情况下,若公务消费时公务卡未随身携带,可使用本人其他银行卡代替,并保存好经本人签名的刷卡交易POS凭条以备报销。如交易凭条不慎丢失,应将交易记录打印作为凭据。通过网上购物、网银支付等方式个人转账时,须提供付款交易订单截图等凭据资料。
第六章 公务卡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确定发卡人员范围;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及时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持卡人变动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2.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3.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人事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向财务处提供办理公务卡人员的相关信息。
2.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新增、调动、离退休等持卡人变动信息。
3.提前通知调出、离退休等持卡人:退卡是办理调出、离退休手续的必要条件。协助财务处做好公务卡费用清理、结算相关事宜。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费用损失。
2.因执行公务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须接受财政部门和单位财务处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3.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调出等原因离开单位,须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4.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5.承担自行将公务卡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而可能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淮海工学院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试行)》(淮工院发〔2016〕5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