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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索引号  jg018/2021-00008  主题分类  财务信息  公开日期  2020-05-15
 主题词   发布机构  财务处  文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规范学校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指导意见》(苏财会〔2016〕14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苏财库〔2017〕37号)、《中共江苏海洋大学委员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江海大委〔2019〕40号)《江苏海洋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江海大委〔2019〕4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所有货币资金。具体包括财政补助资金、专户管理资金、专项资金、科研经费及其他资金等。本办法所称资金管理指在经济往来业务中对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行为的防范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事业法人所属的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以及其他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团体。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资金管理部门,对学校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并每月向相关校领导报送资金运行情况表。

第五条 学校按照“依据预算、分级授权、责任明确、过程监控”的原则进行资金收付管理。

第二章 岗位及银行账户

第六条 建立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

1.学校法人是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财务处具体负责学校资金的管理工作。

2.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学校资金收付实行“无现金结算”。

1.各类资金收入可以直接转账到学校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账户,下同)或通过缴费平台及POS机转到学校银行账户上。

2.学校账务报销支付,通过复翼无现金管理系统、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或网银进行无现金支付。

第八条 对于确实无法通过第七条规定支付的现金业务,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财务处可以开具现金支票办理,但应严格履行开具程序。

第九条 财务处应根据上级部门关于银行账户的最新规定,经学校领导集体决策,具体办理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年检及撤销等管理工作,各单位、各部门不得自行开设各类银行账户。

第十条 财务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

第十一条 财务处应建立银行存款月度对账制度,并于次月10日前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银行对账中发现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报告。科长应认真复核银行对账单,签章后送处长和审计处长审签,并按月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取得的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坐收坐支,不得设置账外账或小金库。

第三章 支付与调拨

第十三条 学校对资金支付业务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具体审批程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务处在收到资金支付申请后,复核其支付申请的原始单据是否合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准确,对复核无误的资金支付申请及时完成支付。

第十五条 金额达到100万元的大额资金业务,各单位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填写《江苏海洋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附表1),连同有效的经济合同或协议、原始单据或相关凭证送财务处。财务处只受理预算落实、符合审批手续、单据真实完备的大额资金支付申请。

第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编报学校年度银行贷款收支计划,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复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外部融资参照银行贷款办理。

第十七条 学校不同银行账户间(不含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资金调拨实行分级审批管理。资金调拨需填写《江苏海洋大学资金调拨申请表》(附表2),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副校长审签;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资金存放管理

第十八条 资金存放是指学校对闲置资金在银行开展的各种存款管理活动,包括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学校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委托代管资金权益人(委托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 资金存放应遵循依法合规、规范透明、安全第一、科学评估、权责统一、廉洁有效的原则。

第二十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管理、使用银行账户,并区分账户不同性质和用途存放资金。临时闲置且不具备定期存放条件的资金,可以采取通知存款或协定存款方式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学校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一般采取竞争性或集体决策方式。竞争性或集体决策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结果作为上级部门备案或申请批复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学校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应以满足学校日常周转为最低要求。定期存款的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含)以内,到期后不需收回使用的可以续存,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满2年收回资金后,需要继续进行定期存款的,重新按照规定程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二十三条 参与资金存放业务的银行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参与资金存放的银行应为学校已开立账户银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银行不得参与。

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3.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银监部门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

4.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第二十四条 竞争性方式是指按照招投标程序,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招投标的程序和要求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竞争性方式评分采用综合评分法,主要对投标银行的利率水平、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和综合收益水平等指标进行评分.如确有需要,也可另行增加合理的评分指标。相关指标说明:

1.利率水平,招标若以定期存款年利率为标的,按投标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高低进行评分,但投标利率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相关规定。

2.经营状况,按投标银行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进行评分,也可按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对其近年来综合评价情况进行评分。

3.服务水平,按参与投标的银行为学校提供的金融服务、技术支持和在校区内设置的网点情况等进行评分。

4.综合收益水平,按投标银行对学校的意向捐赠和服务费用减免等情况进行评分

第二十六条 集体决策方式,指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和业务管理需要选取资金存放的备选银行,组织专业人员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集体研究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1.应采取竞争性方式的,但因参与投标的银行经资格审查后少于3家,或者竞争性招标公告发布后,报名响应的银行少于3家。

2.新开立账户,预计一年内日均资金存量不超过1000万元,采用竞争性方式成本相对较高。

3.因情况紧急、采用竞争性方式不能满足急需。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工作。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与资金存放银行存在利害关系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 银行票据及印章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应建立银行票据管理制度,加强银行票据的管理,明确银行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核销等环节职责权限和程序。银行票据由专人统一购买、登记保管,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未启用的空白银行票据事先不得盖好印鉴章。

第三十条 银行支票应顺序使用,签发支票时应先核实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并按规定填写日期、用途、金额。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三十一条 出纳人员应认真审核收到的外单位签发的银行票据,并及时解缴银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实行分管制,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业务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使用,个人名章由出纳人员或授权人保管、使用,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银行账户及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在线支付U盾或电子密钥的保管和使用视同银行预留印鉴进行管理,如有遗失或损坏,须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章 对外投资及担保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投资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经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策,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不得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财务处应根据学校财务收支状况,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合理确定资金存贷规模和期限,严格控制存款银行数量,确保学校资金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 财务处应做好资金收支及存放活动相关原始单据的收集和保管工作。相关原始单据包括收支业务银行回单、存贷款协议书、银行账户开立及核销的审批手续,需要上级部门备案或批复的要及时提供所需材料。

第三十九条 参与资金存放的银行机构须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学校相关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学校相关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绩效挂钩。

第四十条 财务处应建立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银行预留印鉴章和银行票据的使用、保管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资金管理的内部审计工作,将资金安全管理作为评价财务管理状况的重要指标,并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第四十二条 学校纪委机关、审计处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学校及二级独立核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受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资金存放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扰、隐瞒。

第四十三条 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因违纪违规行为而给学校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在资金存放管理中,凡发现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安全或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在3年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资金存放业务资格。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的货币资金管理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全资或控股的法人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淮海工学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淮工院发〔2016〕32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附件1. 江苏海洋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docx
附件【附件2. 江苏海洋大学资金调拨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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