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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办法
 索引号  jg018/2021-00006  主题分类  财务信息  公开日期  2020-05-15
 主题词   发布机构  财务处  文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节约会议费开支,加强培训费管理,规范会议费和培训费支出行为,结合我校教学、科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本级、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举办或承办的各类相关会议和使用财政预算资金举办的针对校内职工和在校学生的培训。

第三条 各单位举办或承办会议及培训应该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经费的使用应与所举办的会议及培训具有相关性。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

第四条 建立会议或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应制订年度会议或培训计划:包括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填报《江苏海洋大学会议费、培训费审批表》(见附件1),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财务处审核后方可列入年度预算。

第五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及调整预算的,需按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材料费、交通费、场地租赁费等;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会议聘请专家的咨询费及演讲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 会议费除劳务费外,其他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补助

其他费用

合 计

340

130

80

550

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

1.会议住宿费在定额控制标准内凭发票报销。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一律不安排住宿。

2.会议餐费票据应与会议议程中就餐地点相符。就餐地点与会议议程不符的票据不予报销。

3.会议费定额控制标准中“其他费用”包括:会议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材料费、交通费、场地租赁费等。

第八条 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第九条 会议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讲座费)发放标准参照《江苏海洋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办法执行。

第十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以在差旅费中报销。

第十一条 对于全部使用财政拨款举办的会议,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严禁转嫁摊派会议费。对于使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各单位可以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收取的标准不超过综合定额标准。会议费的收取和开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收取的费用设专门项目核算,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二条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或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会议期间不安排宴请,不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其他物品。

第四章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 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讲课费、培训资料费、培训场地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及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其它费用。

1.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2.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3.培训场地费是指培训期间用于校外需要支付会议室或者场地的租金。

4.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5.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需要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6.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需要发生的用餐费用。

7.其他费用是指培训现场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外聘授课教师的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十四条 除师资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交通费、资料费、其他费用

合计

340

130

80

55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五条 培训劳务费(讲课费、咨询费)发放标准参照《江苏海洋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30天以内的(含30天)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会议、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票据,填写《江苏海洋大学会议费、培训费决算表》(见附件2),集中一次性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或培训审批文件、《江苏海洋大学会议费、培训费审批表》、会议或培训通知、日程安排、实际参加人员签到表、酬金预约申报单、费用发生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江苏海洋大学会议费、培训费决算表》等凭证。

第十八条 会议、培训费用在预算内严格按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凭发票报销。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培训费开支,票据日期应在会议、培训期间,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劳务费、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江苏海洋大学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条 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劳务费或讲课费参考《江苏海洋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会议费列支顺序为收取的会务费、自筹经费、科研经费、财政专项经费、学校预算经费。培训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将会议、培训开支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三条 会议或培训举办、承办单位对会议、培训费管理承担监管责任;会议或培训举办、承办负责人是会议费或培训使用直接责任人,对其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举办的对校外人员专业培训班,费用支出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淮海工学院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办法》(淮工院发〔2016〕32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附件2. 江苏海洋大学会议费、培训费决算表.docx
附件【附件1. 江苏海洋大学会议费、培训费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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