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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财务报销管理规范
 索引号  jg018/2021-00005  主题分类  财务信息  公开日期  2020-05-14
 主题词   发布机构  财务处  文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日常财务报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业务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包括“财务一支笔”和各类经费项目负责人)对财务报销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第二章 报账要求

第三条 各项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学校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执行,严格控制使用现金结算,凡单笔业务(单张或连号票据)支付金额1000元及以上的,应通过刷卡或者转账结算,具备银行转账结算条件的,应优先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

第四条 报销时必须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不能以领代支,白条和无财政监制章的收据不能报销。合法原始凭证要求项目齐全,包括:单位名称(江苏海洋大学)、日期、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因购买物品较多,发票上无法载明详细内容,金额在200元以上的,必须附有加盖销货单位公章的购物清单。

第五条 报销时先将单据顺序粘在粘贴单上。为便于装订,请勿将粘贴的单据超出粘贴区,粘贴单内容要填写完整。日常支出经办人必须在每张发票上签字,对于支出1000元以下的票据项目负责人可以骑缝签字,1000元及以上票据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张签字;然后登录财务处综合信息门户,进行网上预约报账。

若购进物品、设备以及大型修缮等,应按要求履行必要的验收入库手续,报销时附《固定资产入库单》或《低值易耗品(低值设备)入库单》。物品采购、工程维修达到合同签订要求的,报销时须附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合同中有验收条款的,须提供验收证明。科研经费购进物品、设备,按照科研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费用报销原则上一事一报,一次一报,不合常理的、超量消费的事项,不予报销。开票内容过于笼统,如咨询费、设计费、测试费、服务费、维修维护费等,报销时需提供详细说明或支撑材料。凡购买充值卡、购物卡的发票不予报销。

第七条 同一经济事项分拆、分次开具的票据,累计额度达到招投标要求的,须严格按规定履行招投标手续。突发事件可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过后再补办合同等必要手续。

第八条 酬金发放要求:

1.所有酬金发放原则上均需通过财务处综合信息门户进行酬金申报。校内人员和学生酬金发放使用财务处薪酬系统登记的银行卡(当前为农行)。校外人员酬金发放须提供银行卡号;确有原因由经办人代发现金的,除酬金申报外,须提供校外人员的身份证号及签名材料。

2.酬金发放范围和标准见学校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

3.绩效类酬金于年底纳入绩效总额一次性发放。

第九条 差旅费报销,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接待费报销,按照学校相关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设备及家具购置统一归口资产处和设备处,除二级学院创收经费、科研经费和专项资金外,各部门均不能在无预算情况下进行设备购置和维修改造。

第十二条 各部门项目经费间一般不允许调剂使用,若确需调剂的,按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审批,且不准扩大行政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教职工因公借款按照《江苏海洋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项目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科研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不得开支与科研课题无关的费用;财务部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项目预算或合同办理支出业务。课题结题后结余经费按照科研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当期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做到一事一清,票据报销日期应在经济事项发生后3个月内报销,各经济事项有文件规定低于此限期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涉及公务卡消费的,应在公务卡还款日期前报销,逾期造成的信用影响由个人自负。差旅票据或出国(境)费用应在出差、出国(境)回来后1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出差及出国(境)费用要求一次性报销,并将国(境)外费用用中文标注,并附支付凭证及支撑材料。

第十六条 发票报销时限:

1.当年1月1日—11月30日的票据,应于当年报销。当年12月1日—12月31日的票据,可在次年3月31日前报销。

2.若因特殊情况未及时报销需跨年度报销的票据,必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缘由,经项目负责人(一支笔)签字认可,方可延长至次年5月底之前报销。

3.教职工进修培训的学费及住宿费、因公出国出境、基建以及项目后资助等其他跨期较长的票据由财务处领导依据具体情况审核报销。

第十七条 校外人员不能直接到财务报销,特殊情况需人事处提供证明。

第十八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现就发票或收据复印件报销(退款)业务要求如下:

经办人需凭合法的原始发票或收据办理报销(退款)手续,发票或收据复印件原则上不予报销(退款)。原始发票或收据遗失,如情况特殊,则需办理以下手续后方可凭发票或收据复印件报销(退款)。

1.发票或收据复印件上须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经办人须书面说明原始发票或收据遗失原因,并承诺原始发票或收据未在任何单位报销或退款。

3.所在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

4.1000元以内发票或收据复印件报销(退款)需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1000元及以上发票或收据复印件报销(退款)需报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5.登录财务综合信息门户,通过“增值税发票查验”录入发票信息,预约报销。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淮海工学院财务报销管理规范》(淮工院发〔2016〕32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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