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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财务审批制度
 索引号  jg018/2021-00004  主题分类  财务信息  公开日期  2020-05-13
 主题词   发布机构  财务处  文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管理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学校的各项经济行为,加强我校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使我校的财务收支审批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各项收支实行项目负责人(包括“财务一支笔”和各类经费项目负责人)审批制度,项目负责人是经费直接责任人,对各项收支的真实性、相关性、合规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学习、工作等原因长期离校,离校期间可授权班子或项目组其他成员负责管理和审批各类经费,出具授权委托书(财务处网页下载)并报财务处备案。未经项目负责人授权签批的开支属于手续不全,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章 财务收入审批制度

第四条 学费、住宿费: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及住宿费,严格按照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项目和标准收费并报备。

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均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按年定期填报收费单位收支状况年度报告,确保收费内容合法、有效。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收费项目规范、收费标准稳定。

第五条 其他非税收入:各单位收取鉴定费等各类其他费用,须先在财务网站下载填写《江苏海洋大学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申请表》,经财务处收费管理科审核备案,没有预先报备的收费项目财务处将不予收取。

非税收入必须及时入账,纳入学校综合财务预算,并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

第六条 预开票据审批程序:经费尚未到账需要预先开具票据的,经办人必须是学校在职人员,在办公网申请预开票工作流,上传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材料,由经办人、经费项目负责人签字,财务处长审批后方可办理。

预开财政票据款项约定到账日期为一个月,一般不能跨年度;税务发票款项必须在开具当月到账。经办人应督促付款方在款项约定到账日期前付款;若付款方未能按时付款,经办人须在约定到账日起十日内追回所借票据,否则学校将依照所开票据金额逐月缓发经办人工资。

遗失所借财政票据的,经办人应查明原因,以书面形式经项目负责人和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处,并自发现丢失之日起三日内,登报申明作废,并提供申明作废原件。

遗失所借税务发票的,经办人应查明原因,以书面形式经项目负责人和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处,并自发现丢失当日报告税务机关。

第三章 财务支出审批制度

第七条 经费预算指标审批制度

每年年底前由各部门根据总预算指标提出下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和各项购置、维修、建设项目及金额的建议,提交财务处。

财务处于当年年初根据上级下达的部门预算指标,根据学校当年党政工作要点以及各部门预算意见和建议做出全校的财务综合预算草案,并报学校财经工作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下达执行。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用款计划,按计划并在核定指标内开支。

第八条 预算内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

这里的预算内支出,是指学校年度预算已安排的支出。

1.报销时,所有发票必须经有关经办人员签名、项目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门审核后方可支款。大额资金的支出需按权限由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签字审批。

大额资金支付审批额度,是指单笔付款中达到规定金额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单笔2万元以下,由部门一支笔审批;2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加批;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加批;100万元及以上由校长加批。

若学校专项经费的支付审批有不同于以上金额的规定,以相关专项经费的文件规定为准。

2.设备及图书购置、维修改造工程和基本建设支出等资本性支出,由部门按照审批过的购置、维修及基本建设计划严格按学校相关制度文件规定,遵照合同管理规定、招投标程序和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属于一定额度和管理范围的还须经审计处审计或跟踪审计。

3.严格控制预算经费的借支款。实行公务卡报销制度后,日常经费支出原则上不予借款,特殊原因确需借款的,除项目一支笔、财务处领导签批外,各分管校领导和校主要领导分别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签批。

4.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凡单笔业务(单张或连号票据)支付金额超过1000元的,必须通过刷卡或者转账结算,对于实在不具备刷卡或转账条件且属于单一来源的,需要提供证明或情况说明,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财务副处长(1万元以下)或财务处长(1万元及以上)审批。

5.预算内正常的人员经费支出,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绩效总额纳入经费支出计划,工资及绩效的发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资变动通知单和绩效发放表需经人事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报审计处审核,经财务处长签批后,方可办理入账发放手续。

6.涉及劳务酬金发放类支出,按照《江苏海洋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执行。

7.党政分设的二级单位和部门的一支笔本人报销时,由其党政主要领导互相签批。党政负责人同时发生的费用报销以及非上述单位和部门的一支笔本人报销时,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报销参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他专项经费的项目负责人报销,由项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签批。

8.学校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投资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按学校“三重一大”程序执行,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9.校办企业、校控股企业和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报账审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预算外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

这里的预算外支出,是指学校年度预算内无安排,但根据情况变化确需调整的预算外支出。

1.预算外10万元以下支出,由分管校领导征得校长同意并签批,相关经费从学校备用金列支。

2.预算外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单设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淮海工学院财务审批制度(修订)》(淮工院发〔2016〕32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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