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学分制收费,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暂行办法》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6]105号、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5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 学校采用学分制管理制度,以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学分数和学费标准是计算学生在校期间应缴纳学费的基本依据,学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交纳学费的义务。
第三条 学分制收费是按照学生实际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分制收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分两部分计收。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学分学费按照学生所选课程学分数收取。
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八十元。
每个专业的专业学费按在校标准学制(四年或五年)收取,具体计算方法为:学生在校标准学制(四年或五年)学年学费总和,减去其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学费,其差值除以标准学制(四年或五年)。
第四条 收费方式实行预收结算制,即各学年开学初按所学专业学年学费收取,在毕业前最后一学年开学初,按照学生所学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全部修读课程计算的学分学费总额减前三年(或四年)已收学分学费的差额之和预收,学生毕业离校时学分学费依据实际所修课程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结清。
第五条 学生提前一年修满学分达到毕业条件并申请毕业的,免收一年专业学费。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如已经按标准学制缴纳了专业学费的,学校不再收取其专业学费,只核收学生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六条 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以外辅修、加修、跨专业选修或者重新修读课程的,免收专业学费,只计算收取学分学费。
第七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院公共选修课程及跨学科选修课按规定收取学分学费。经学校认定的创新学分、奖励学分,不收取学分学费。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如转入专业的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全年的专业学费。同时,学生还须按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并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初选定修读课程后,有两周的试修时间,在试修期间内自行退选课程的,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修读时间在课时一半以内的,收取其退选课程一半的学分学费;超过一半的,全额收取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条 学生因为退学、转学、出国等原因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一个月内申请的,不收取其专业学费;超出一个月的,收取其一半的专业学费;第二学期申请的,全额收取专业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参军或因病等原因休学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休学期满后复学的,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学生因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可以免费补考一次。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按该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财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