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费收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其他各类成人教育学生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费收缴工作,由财务处归口管理,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等职能部门和各学院有责任、有义务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学生收费工作。
第四条 收费项目、范围及标准由财务处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拟定,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进行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用。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学生及家长的监督。
第五条 学生应当强化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的法制观念,积极主动地缴纳学费,应在新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足额缴纳学费。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缴费者,不予报到注册。
未注册者不能取得学籍,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不享受在籍生的一切待遇。
第七条 学生应当凭学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各学院应积极组织、督促学生及时足额缴纳学费。
第八条 教务处应及时将学生因转专业、延长修业年限、休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形成的学籍异动情况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据此及时办理相应学费变动手续。
第九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在每学年开学报到之前将新、老学生住宿安排情况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据此及时做好住宿费收取准备工作。
第十条 家庭经济确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缓缴学费。学生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学费缓缴手续,准予延期缴纳学费,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申请缓缴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交行政村、乡镇或街道、县或区三级行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特困的有效证明。
2.提交除学费以外的住宿费等有关费用的缴费收据。
提交学费缓缴申请,填写相关表格,经所在学院审查批准,报送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否则,一律作未缴费处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缓缴学费的学生,在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足额缴纳学费。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脱贫文件精神,足额安排奖、助、补及勤工助学等资助经费,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按时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学校对烈士子女、孤儿、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和其他特殊困难学生采取减免部分学费政策,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校审批,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具体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新生入学三个月(包含)内因体检不合格而退学的,全额退还学费、住宿费。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根据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退还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半月计算。退学时间依据学生正式提交书面申请日期,十五日(包含)前申请的,退还当月半个月学费和住宿费;十五日后申请的,不予退还当月费用。其代收费用应在办理退学手续时一并结清。
学生参军或因病等原因休学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休学期满后复学的,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
全日制本科生退还学费的计算办法,按学分制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