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辅导员队伍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共江苏海洋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职辅导员。
第三条 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明确专职辅导员教师与管理人员的双重身份,实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与岗位职级的“双线”晋升。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进一步激发辅导员在人才培养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为推进高水平应用研究型海洋大学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辅导员既可以按照职称评定标准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根据工作年限和实际表现聘任相应的岗位职级。
第五条 辅导员岗位职级设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对应享受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管理岗位的工资待遇。
第六条 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设四级,包括正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
第三章 岗位职级聘任条件
第七条 辅导员岗位职级聘任的基本要求为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辅导员岗位职级聘任:
1.教职工年度考核或辅导员年度专项考核等级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2.因疏于教育引导以致学生严重违纪影响恶劣者,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到达突发事件发生现场并作妥善处置。
3.在学生评奖评优、申贷助学、就业指导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
4.包庇学生违纪行为,对学生错误行为放任不管,教唆或怂恿学生违纪造成不良影响。
5.有其他师德失范行为或未完成学校、学院规定的辅导员工作要求。
第八条 五级辅导员聘任条件:
1.认真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
2.试用期考核及辅导员年度专项考核合格。
第九条 四级辅导员聘任条件:
1.连续担任辅导员满3年。
2.积极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并取得成效。
3.有明确的学科归属、研究方向、职业发展路径,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培训,完成相应的年度培训任务。
4.任现职期间,教职工年度考核、辅导员年度专项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第十条 三级辅导员聘任条件:
1.在四级辅导员岗位上连续工作满3年,且近3年每年学生测评满意度不低于90%。
2.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成长规律,善于结合学生的成长特点和思想实际,深入细致地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具备心理咨询师、职业指导师、生涯规划师或创业指导师等其中一项资质,创新开展辅导员工作并取得成效。
4.结合学科归属与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并取得成果。
5.近3年教职工年度考核、辅导员年度专项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级,且至少获得任意1次优秀。
第十一条 聘任二级辅导员,须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1-7项基本条件,并符合8-10项中的任意1项:
1.在三级辅导员岗位上连续工作满3年或在辅导员岗位上累计工作满15年,且近3年每年学生测评满意度不低于95%。
2.热爱并熟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工作思路清晰,富有成效。
3.任现职以来,具备较强的业务研究能力,主持完成的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等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4.任现职以来,至少获得1次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等级、辅导员年度专项考核优秀等级等任意一次荣誉称号。
5.任现职以来,承担一定量的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指导、军事理论课、党团课等第一、第二课堂的教学工作,反映良好。
6.具有指导四、五级辅导员开展工作的能力,近三年积极参与组织学校辅导员培训工作并担任专题主讲人,反映良好。
7.任现职以来,具体负责的工作、所指导的班级(团学组织)获得省教育厅、团省委等集体荣誉表彰不少于2次。
8.任现职以来,荣获全省辅导员年度人物评选活动入围奖及以上荣誉。
9.任现职以来,被市委教育工委等市级及以上单位表彰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
10.任现职以来,荣获由江苏省教育厅学生工作相关主管处室发起的,例如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高校就业创业指导老师教学技能大赛等比赛三等奖及以上荣誉。
第十二条 申报一级辅导员,须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1-8项基本条件,并符合9-11项中的任意1项:
1.在二级辅导员岗位上连续工作满3年或在辅导员岗位上累计工作满20年,且近3年每年学生测评满意度不低于95%。
2.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长期在辅导员岗位上服务奉献,工作实绩突出,成效显著。
3.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与实践方面作出贡献,总结凝练的工作经验在校内推广。
4.近3年至少获得1次校级“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
5.任现职期间,教职工年度考核、辅导员年度专项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级,且至少获得任意2次优秀。
6.任现职以来,承担一定量的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指导、军事理论课、党团课等第一、第二课堂的教学工作,反映良好。
7.具有指导三、四、五级辅导员开展工作的能力,近3年在校内外辅导员培训工作中担任专题主讲人,反映良好。
8.任现职以来,具体负责的工作、所指导的班级(团学组织)获得教育部、团中央等集体荣誉表彰。
9.任现职以来,荣获省委教育工委等省级及以上(含)优秀共产党员或者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
10.任现职以来,荣获江苏省辅导员年度人物评选活动提名奖及以上荣誉。
11.任现职以来,荣获江苏省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一等奖及以上荣誉。
第四章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第十三条 辅导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突出其从事辅导员工作的特点,坚持工作业绩、育人实效和科研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及以下职务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四条 辅导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条件,按照学校职称评聘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辅导员岗位职级的聘任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等部门共同组织。其中一级、二级辅导员与学校岗位聘任同时进行,经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十六条 五级辅导员岗位职级聘任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辅导员岗位职级聘任工作原则上与学校岗位聘任时间一致。由辅导员本人填写相关表格,经所在学院组织测评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统一汇总提交人事处。
第十七条 实施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按照学校职称评聘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工作。设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评议组,根据每年申报情况,单列拟评聘岗位数。
第十八条 强化聘期管理,对受聘各岗位职级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辅导员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采取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履职考核,辅导员年度专项考核结果作为晋升以及解聘、低聘、缓聘、续聘的依据,在岗位聘用中实现辅导员职务职级能上能下。
第十九条 辅导员职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职级:
(一)不能胜任职位职责要求的;
(二)辅导员年度专项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三)受到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处分的;
(四)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一级、二级辅导员岗位职级聘任程序如下:
1.学校公布聘任公告。
2.个人申请。拟应聘相应岗位职级的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3.学院推荐。所在学院初审申报资格及材料,对申报相应职级辅导员者,须经学院内部测评、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组织填写推荐意见、学院党委(总支)审核盖章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4.资格审核。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会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职能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材料核实和资格审查。
5.评审。成立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议,评审申报材料,提出聘任建议方案。
6.研究决定。聘任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党委常委会批准。
7.公示。聘任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8.聘任上岗。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评审结果,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任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三级、四级、五级辅导员岗位职级聘任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拟应聘相应岗位职级的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2.学院推荐。所在学院初审申报资格及材料,对申报相应职级辅导员,须经学院内部测评、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组织填写推荐意见、学院党委(总支)审核盖章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3.资格审核。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会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职能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材料核实和资格审查。
4.评审。成立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议,评审申报材料,提出聘任建议方案。
5.公示。聘任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6.聘任上岗。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评审结果,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任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程序按照学校评聘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