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充分体现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用好“第一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中明确的“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三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健全学校党内监督体系,落实党委全面监督、纪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重要举措,要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
第四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各负其责、分级实施,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对象、方式和权限
第五条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适用对象是学校基层党组织、党员、干部以及行使公权力的工作人员,重点是学校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六条 学校党委、纪委和二级党组织、各单位、部门结合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监督对象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生活等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及时通过提醒谈话、责令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运用实施“第一种形态”,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七条 在运用提醒谈话方式时,根据提醒谈话确认的问题严重程度,可进一步采取责令检查、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第一种形态”方式,必要时可转为问题线索予以核实处理。
第八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要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类分级实施。
(一)对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1.对二级党组织,由学校党委或纪委实施。
2.对基层党支部,由其所在二级党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会同纪委机关或党委组织部一起实施。
(二)对党员、干部及行使公权力的工作人员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1.对学校党委管理的中层干部,由校党委指派有关校领导实施,纪委机关或党委组织部参与。
2.对除中层干部以外的其他党员、干部及行使公权力的工作人员,由其单位所在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实施。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机关党委的,由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会同机关党委书记共同实施。必要时可会同纪委机关一起实施。
第三章 适用情形
第九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情况;
(二)践行“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四个服务”历史使命,确保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加强师德师风、学风建设情况;
(六)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四风”树新风,密切联系群众,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七)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八)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九)完成上级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任务的情况;
(十)落实巡视、巡察、审计或专项监督检查整改情况。
第十条 监督对象在落实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内容方面,存在下列情形的,适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一)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在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存在薄弱环节的;
(二)轻微违纪行为正在发生,需要及时纠正或制止的;
(三)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适用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第一种形态”运用要严格审核把关,有下列情形的,禁止使用“第一种形态”:
(一)明显违纪,且问题反映具体、可查性强的;
(二)顶风违纪或者运用“第一种形态”后又违纪的;
(三)态度不端正、不如实说明问题,存在欺骗组织甚至对抗组织行为的;
(四)被反映人正在接受立案审查调查的;
(五)实施“第一种形态”可能影响被反映人审查调查的;
(六)其他经研判不得适用的情形。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党组织、各单位、各部门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监督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时,经综合研判,可直接进行提醒谈话、责令检查或批评教育。如拟采取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方式的,则应填报《中共江苏海洋大学委员会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审批表》(见附件1或2),经学校纪委审核并报学校党委审批后按照第八条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纪委在监督中发现监督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时,可交由党的工作部门按第十二条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党的工作部门和二级党组织收到反映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径交或径送学校纪委机关,由学校纪委机关按照《江苏海洋大学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依据有关规定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按规定向省纪委监委报批后可转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置。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监督对象被组织提醒谈话、责令检查、批评教育的,当事人必须在当年度的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监督对象受到通报(批评)的,取消其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当事人必须在当年度的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监督对象受到诫勉(谈话)的,取消其任期内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当事人必须在当年度的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相关材料由实施部门(单位)建档备查,有关简要情况通过全面从严治党履责记实平台予以记载。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党的工作部门和各二级党组织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做好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沟通,并互相通报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工作情况,形成对党员干部监督管理的整体合力。
第二十一条 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过程中新发现其他违纪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或纪委报告。对应报告而不报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的工作部门和各二级党组织应加强对党组织、党员和工作人员整改情况的跟踪,对思想认识到位、整改落实到位的,予以了结;对未予纠正或不知收敛再次出现同样问题的,依规依纪从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党组织(单位、部门)主动使用或主动申报并经学校审批运用实施“第一种形态”的各类情况,作为加分项纳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体系。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委对全校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如发现履职不力或失职渎职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纪委机关基于问题线索实施的“第一种形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江苏省属本科院校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的具体解释工作由纪委机关商党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海大委〔202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