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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索引号  jg003/2022-00006  主题分类  制度建设  公开日期  2020-09-18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党委组织部、党校、党委统战部、机关党委  文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明确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不断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江苏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是指对于不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发展党员工作,甚至弄虚作假造成发展党员工作失误的行为,追究基层党组织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对违规发展党员的,坚持“谁介绍谁负责、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实行责任倒查,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委组织部负责党员发展工作的领导、专职组织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副书记及负责党员发展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考察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

发展党员工作中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对入党材料的审核,入党材料的报送,发展党员工作相关表格的填写和报送,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进行培养考察教育、发展党员审批及预备党员转正审批等组织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责任,主要有推荐责任、考察责任、审查责任和审批责任等。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和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职责:

(一)党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

1.定期研究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和落实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和措施;

2.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党委汇报学校发展党员工作;

3.指导和督促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4.认真做好学生组织发展工作中的材料预审、审批及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工作,认真做好教工组织发展工作中的材料审核工作并及时向党委汇报;

5.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材料整理和归档工作。

(二)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的主要职责:

1.定期研究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和落实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和计划,及时准确报送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年度发展计划、预审、审批和转正材料;

2.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做好预先审核、审查、考察等工作;

3.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4.指导所属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5.及时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做好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2.制定培养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落实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各项培养教育措施;

3.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做好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工作。

(四)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的主要职责:

1.配合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2.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

3.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及时向党组织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五)入党介绍人的主要职责: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属以下情况的,追究党委组织部的责任:

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未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对政策执行不严、督查指导不力,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了解、处理不及时,造成发展党员工作重大失误的;

2.未严格审查有关资料,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教育培养考察材料、《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不完备、不真实而批准发展或转正的;

3.未按规定组织发展对象集中培训,或将未参加培训或培训时间不达标或培训不合格者批准入党的;

4.未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时间要求进行审批的;在审批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经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党委会同时审批两名以上人员入党或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

5.在发展党员审批及预备党员转正过程中不能坚持原则、弄虚作假的;

6.在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不进行公示擅自审批的以及对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或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不作认真调查和处理的;

7.其他违反发展党员规定和工作程序的行为。

(二)属以下情况的,追究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的责任:

1.不能正确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政策和规定,不对发展党员工作实施正确指导,在本单位造成发展党员工作重大失误的;

2.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没有逐个进行审议和表决的;

3.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没有仔细审议和把关的;

4.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没有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的;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没有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的;对因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没有在六个月内审批的;

5.在发展党员程序中,发展党员专用材料袋上所列重要材料内容不全而上报的;

6.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7.没有建立和及时维护本单位党员及入党申请人信息库的;

8.没有按时上报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发展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民主测评数据、发展党员预审、审批及预备党员转正材料的;

9.其它违反发展党员规定和工作程序的行为。

(三)属以下情况的,追究所在党支部的责任:

1.党支部或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遗失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或未按规定派员了解申请人有关情况的;

2.将不符合入党条件或未申请入党人员列为积极分子,将非入党积极分子或培养教育期不满一年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未召开支委会或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通过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名单的;

3.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没有听取或征求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全体党员的意见,或没有经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和同意,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4.对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调查核实就予以确定、接收和转正的,未经严格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人员发展入党的;

5.在接收预备党员时,没有实行票决制进行表决,或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没有达到规定人数要求,或投赞成票的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要求,而吸收为预备党员的;没有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申请人材料上报上级党组织讨论的;

6.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后,未按规定时间讨论其转正事宜的;未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而给予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7.知情不报,向有关审核、外调、考察人员提供虚假情况的;弄虚作假,伪造、更改、销毁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8.未按规定要求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党员档案,或造成党员档案遗失、损坏不全的;无故不发放入党志愿书或者在审批过程中人为原因造成党员档案遗失的;

9.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四)属以下情况的,追究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的责任:

1.未及时认真了解入党申请人、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相关情况的,或未能就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如实汇报的;

2.未认真履行培养教育考察职责,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等有关情况未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对党组织隐瞒实情或向党组织作出与事实不符报告的;

3.将条件不具备、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存在问题的发展对象吸收入党的;弄虚作假、不如实出具遵纪守法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

4.在《建党对象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入党志愿书》等相关入党材料中,未按期如实填写培养考察意见的;

5.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八条 责任的追究处理:

1.对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对违规违纪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进行党内通报批评;对出现严重问题、未及时进行纠正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派人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改组。

3.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4.对于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取消该党组织及有关人员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5.责任追究的处理期限。对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特殊的,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 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进行。对负有责任的党员由所在党组织进行追究;对负有责任的党支部或党支部书记由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进行追究;对负有责任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或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书记由党委组织部负责问题调查、责任认定和组织处理。对负有责任的党委组织部人员,由党委负责处理。

第十条 有关要求:

1.按照有关规定,基层党组织要进一步明确党组织书记、党务秘书等相关人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学校党委和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应将发展党员工作列入党建工作的考核内容,定期检查考核。

3.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的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淮海工学院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修订)》(淮工委发〔2016〕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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