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规范校园新媒体的建设、运行与管理,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厅字〔2021〕9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校园新媒体平台,是指以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各级各类团学组织等名义注册的各类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公众号、QQ、抖音等。
第三条校园新媒体平台是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及新闻舆论的重要阵地,是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阵地,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新媒体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相关规章制度,按照“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包括责任体系、工作队伍、发布审核机制等。
第五条按照党管媒体原则,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是学校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统筹规划全校新媒体平台建设发展,研究制定管理政策,统一管理、协调全校新媒体运行等。
第六条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学校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为一级平台,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各单位、各部门的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为二级平台,由各单位(部门)作为责任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各级各类学生组织创建的新媒体平台为三级平台,分别归口到相应单位(部门)管理。
第七条各基层党组织和管理服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新媒体平台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新媒体平台管理员应为本单位在职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审批、监管及退出机制
第八条校内新媒体平台应遵循“先批后建”的原则,开通校园新媒体平台须填写《江苏海洋大学校园新媒体平台开通申请表》(附件1),由所在单位(部门)报送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建设。未经审批的校园新媒体平台,不得运行。
第九条注册新媒体平台账号名称,应严格遵守《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注册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名称应简洁、直观、规范,头像应鲜明、端庄、文明。
第十条所有新媒体平台须规范使用学校相关名称和标识。已经开通的新媒体平台,如名称、标识使用不规范,需通过申请变更、重新注册等方式进行纠正。
第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况时,须填写《江苏海洋大学校园新媒体平台信息变更表》(附件2),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备案:平台的名称(昵称)变更;平台的标识号(ID)变更;平台的主办单位、部门或组织变更;平台的分管领导、指导教师变更;平台不再使用,执行关闭(注销)操作。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校园新媒体平台年度审核备案制度。每年年初,各校园新媒体平台所在单位(部门)须填写《江苏海洋大学校园新媒体平台年度审核备案表》(附件3),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审核备案。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核备案的校园新媒体平台,不得继续运行。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校园新媒体平台退出机制。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经发现,学校新媒体主管部门将责成相关单位(部门)限期整改或停止运行、取消平台账号。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平台建设
第十四条各新媒体平台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师生的定位,注重个性发展,避免重复建设、同质竞争;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主题策划,提升议程设置能力;发布的内容主题突出、格调高雅,时效性强、原创率高。
第十五条平台主办单位要明确所在单位教职工担任各新媒体平台的主管人员,负责相关新媒体平台的运行和日常维护等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各新媒体平台须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加强协同联动,平台之间应积极相互关注、转发、评论或点赞,发挥新媒体联盟集群宣传效应,形成工作合力。所有参与新媒体平台运行和管理的师生应积极参加学校新媒体主管部门组织的新媒体联盟活动,并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各平台主办单位应切实加强平台账号管理,加强对主管人员、后台管理员、技术人员、编辑人员、评论员的培训,提升网络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新闻素养和网络安全意识,定期修改账号密码并维护好终端环境安全,确保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各单位、各部门新媒体平台建设运行情况是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综合考核范围。学校新媒体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优秀新媒体平台、优秀新媒体作品等评选活动,对在新媒体建设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 内容建设
第十九条各新媒体平台发布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必须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严格实行先审核后发布制度,一般内容由平台主管人员审核发布,重点内容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发布,发布内容中必须注明审核人。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是以江苏海洋大学名义对外发布涉及全校性重要方针政策、改革措施、工作部署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信息的唯一授权部门;其他任何单位、部门、组织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江苏海洋大学”名义开设新媒体平台或以“江苏海洋大学”名义在新媒体平台上发布信息。
第二十一条各校园新媒体平台不得在平台上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含有法律、法规等禁止的内容。不得发布有损学校、组织和个人声誉的信息,未经学校新媒体主管部门同意或授权,不得发布学校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发布代表学校官方立场的信息或以学校名义评论、回复信息;不得利用平台发布各类商业广告。发布、评论信息时,应确认信息的准确性;转发作品须征得原作者或发表平台同意并明确标注作品来源。
第二十二条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校重大事件、重大宣传活动时,学校官方新媒体平台将实时整合校内信息发布资源,提升信息发布的影响力和引导力。各单位、各部门应积极主动向学校官方新媒体平台报送优质稿件。
第二十三条各校园新媒体平台发布、转载信息应依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格把关,避免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四条出现负面网络舆情时,要根据《江苏海洋大学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办法》(江海大委宣〔2021〕6号)进行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海洋大学校园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江海大委宣〔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