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管理,传播科学理论和先进文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健康发展,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在师生员工政治生活、学习工作中的引领作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我校各单位(包括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和学生社团组织等)面向校内师生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和论坛、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学术活动;外单位租用我校场地举办的论坛、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学术活动;我校师生应邀到校外主讲或参加的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论坛、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学术活动(含在互联网上举办的上述活动)。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增强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书育人、引领思潮的意识和能力。坚持“学术研究有底线、宣传讲授有纪律、公开发表有要求”,正确区分学术问题、思想认识问题与政治问题,正确处理学术研究与课堂教学的关系,不给各种错误政治观点、有害思潮和言论提供传播渠道,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第二章 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管理
第四条 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管理基本要求
(一)强化教学纪律约束与惩处机制。严格执行教育教学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把是否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是否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是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为课堂教学管理及网络教学课程管理的基本要求。坚持课堂讲授守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所有教育教学活动都不得出现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等言行。
(二)严格执行专兼职教师聘用、教师教学考核、课堂教学督导、学生评教等制度,严把课堂教学的政治关、质量关。
(三)加强外籍教师管理。对于聘任的外籍教师,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处担负着课堂教学全程管理的重要职责,要积极加强和改进课堂教学管理,建立健全课程设置管理制度、课程标准审核和教案评价制度、教学质量评价制度,落实校领导和教学督导听课制度。
第六条 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责任追究
(一)对在课堂教学中传播错误观点和言论、酿成意识形态事故的,要按照《中共江苏海洋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实施细则》(江海大委〔2019〕25号),追究有关人员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对违反教学纪律的教师,要在年终考核、绩效分配、评优评奖和职称职务晋升等方面予以相应处理。对散布反动言论或从事非法活动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顽固坚持违法、有害观点,不听教育劝阻的,要视情节予以调离、解聘。
(二)对于聘任的外籍教师,有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规言论或从事传教活动者,有关部门要依法解除聘任合同,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
第七条 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学术活动的管理,要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一会一报”制度,由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党委宣传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审批,对人员、内容、场所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其中主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内容及人员审查
主办单位须事先对拟请报告人、讲座人、论坛参加人员的有关情况、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会、讲座的主要内容及论坛发言人发言的主要内容进行全面了解。如有必要,可向拟请报告人、讲座人及论坛参加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征求意见。未经上述程序或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报告人、讲座人、研讨会论坛参加人员有错误思想政治倾向的,不得邀请其参加研讨会和论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报告、讲座内容有错误政治观点的,报告会、讲座一律不得举办。
第九条 审批与备案
(一)审批与备案流程
1.主办单位须提前填写《江苏海洋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申请表》(见附件),并将盖章后的纸质申请表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和备案,或通过办公网工作流进行审批和备案。
2.主办或参与国际性会议的师生,或邀请境外人员担任主讲人,须严格按照中宣部、教育部、外交部有关规定执行,并同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科学技术与产业处审批。
(二)审批与备案要求
1.在审查审批过程中,主办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负起政治责任,严格程序,严格把关。
2.未经审批,校内任何单位、学术团体、学生社团都不得擅自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严禁任何人以个人名义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
第十条 过程及内容管理
(一)主办单位要做好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护、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
(二)主办单位须明确责任人,全程参与论坛、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学术活动的过程管理。如发现报告人、发言人的报告、发言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要及时加以制止和纠正,以消除不良影响,并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告。
第十一条 场所管理
要加强对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场所管理:
(一)学校礼堂、报告厅、会议室、教室等场所,管理部门不得将其提供给未经审批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及讲座使用。
(二)各单位在自管报告厅、会议室、教室等场所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及讲座,必须按审批程序办理。
(三)外单位租用我校场地举办论坛、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学术活动,场地管理单位需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一)未经审批举办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或者没有按照审批程序和内容要求举办的,要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主办单位因疏于管理未尽到审查责任,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导致意识形态事件的,要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三)报告人、发言人的报告、发言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主办单位未能发现,或者发现却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组织者责任;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须报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校被邀请到外单位或者出国出境担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报告人的,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对报告人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原《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校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等管理的办法》(淮工委发〔2012〕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