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校内宣传阵地的管理,推动校园文化建设、展示学校形象,创造文明、整洁、和谐的校园环境,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校内宣传阵地包括因办公、教学、科研和各类活动需要而制作的电子显示屏、横幅、宣传栏、展板、灯箱、灯杆旗、海报、指路牌、拱门等。
第三条校内各类宣传阵地建设要坚持“正面宣传、积极引导、弘扬主旋律”的原则。宣传品须版面整洁、美观大方,图文清晰、工整,用语准确、用字规范,悬挂、张贴、摆放做到规范、端正。
第四条校内宣传阵地的使用,要坚持节约有效的原则,符合校园环境综合治理的需要。宣传品要在指定地点悬挂、张贴、摆放,不得随意、随处、随时设置,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五条根据悬挂、张贴、摆放的地点,校内宣传阵地分为“重点场所”和“其它场所”两类。
“重点场所”是指苍梧校区1-4号门周边区域和主楼前广场,原则上只限悬挂、张贴、摆放以下内容的宣传品:为配合党和国家重大活动的宣传品;为配合全校性重大活动的宣传品;国家法定节假日(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元旦等)的宣传品;重要学术活动的宣传品;党委宣传部批准的其它活动的宣传品。
“其它场所”包括大学生活动中心、学生宿舍区、体育馆、各类运动场周边区域以及各单位、各部门所在楼宇的内外区域,主要悬挂、张贴、摆放各单位、各部门因办公、教学、科研和各类活动需要而制作的横幅、海报、展板等宣传品。
第六条“重点场所”宣传品由发起单位、部门负责人初审,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七条“其它场所”宣传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管理。各基层党组织负责本单位宣传品的内容把关、形式审核、展出时间、展出地点、更新维护等事宜;团委负责校级学生组织宣传品的内容把关、形式审核、展出时间、展出地点、更新维护等事宜。
第八条横幅、海报、展板等宣传品,其展出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及时拆除。超过规定期限未予拆除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将予以清理,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校内电子显示屏实行归属管理,电子显示屏的所属单位、部门要对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发布的内容要服务于学校党政中心工作,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第十条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要按照学校统一要求,由党委宣传部统筹安排校内各宣传阵地的使用。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在校内建筑物的墙面、门面、柱头、护栏和路灯杆、行道树等非宣传设施上悬挂、张贴、摆放任何形式的宣传品。擅自悬挂、张贴、摆放宣传品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通灌校区、宋跳校区分别由分校区管委会和应用技术学院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落实各自的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原《淮海工学院校内宣传阵地管理办法》(淮工委发〔2017〕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