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校内出版物的管理,依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内出版物,是指在校内出版、未取得全国公开出版统一刊号或内部出版统一刊号,各单位、各部门在校内自办的纸质或电子出版物(期刊、报纸、图书等),不包括机关公文性质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 校内出版物实行准印制度,申请准印时要填写《江苏海洋大学校内出版物准印申请表》(附件1),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校内出版物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 校内出版物申请准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编印宗旨和原则;
(二)有确定的体现编印宗旨和特征的名称;
(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
(四)有明确的主办单位;
(五)有明确的分管领导和指导教师;
(六)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固定的编辑场所。
第五条 校内出版物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条 编印校内出版物,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
(二)严格限定校内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将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
(三)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经营性活动;
(四)校内出版物必须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连续性校内出版物还须标明期号;
(五)校内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记者××”“期刊社”“杂志社”“刊号”等字样,不得在文中以“本报”“本刊”自称。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校内出版物主办单位须填写《江苏海洋大学校内出版物信息变更表》(附件2),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出版物的名称变更;出版物的主办单位变更;出版物的分管领导、指导教师变更;出版物不再编印发行,执行注销操作。
第八条 校内出版物实行年度审核备案制度。每年年初,各校内出版物主办单位须填写《江苏海洋大学校内出版物年度审核备案表》(附件3),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核备案的校内出版物,不得继续编印。
第九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是校内出版物的主管部门。各二级学院编印的校内出版物主办单位为各二级学院党委;学校机关、教辅单位编印的校内出版物主办单位为各自部门;校级学生组织编印的校内出版物主办单位为校团委。
第十条 依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主办单位应明确责任人,严格把关校内出版物的编印,未经审查,不得印发。主办单位对其主办的校内出版物负有以下责任:指导编辑人员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审核采编计划,审读采编内容;加强采编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出版物的质量。
第十一条 校内出版物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学校党委宣传部将酌情通报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出版物准印资格,并追究主办单位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相关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原《淮海工学院校内出版物管理办法》(淮工委发〔2016〕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