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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索引号  jg005/2022-00011  主题分类  制度建设  公开日期  2020-09-28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文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聚力创新深化改革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发展环境的意见》(苏发〔2017〕3号)、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精神,落实学校第四次党代会提出的师资队伍建设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教学、科研、学科等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按需引进。坚持以国家和江苏省重大战略需求为导向,结合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根据各学科水平和实际需求确定引进计划及人选。

(二)注重能力、德才兼备。引进对象应具有优良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素质、敬业精神和团队精神,能从事教学、科研一线工作,身心健康,为人正派。

(三)严格程序、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引进必须严格考核程序,各单位对引进对象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核、科学评价,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录用,确保人才引进质量。

(四)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高层次人才引进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学术委员会相关专家和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与产业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负责拟订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报党委常委会审定;各教学科研单位是人才引进工作的主体,负责落实学校下达的年度人才引进任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引进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三条引进对象包括领军人才、学科(学术)带头人、创新人才团队、优秀青年博士、紧缺专业人才等5类,引进方式可采用直接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具体引进条件分别为:

(一)领军人才。包括国内外院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等,或与上述人才水平相当的顶尖人才。

(二)学科(学术)带头人。须是能负责本学科建设工作,带领和促进本学科或某一学科方向取得重大学术成果并产生一定学术影响的中青年学术骨干。海外人才应具有博士学位和海外知名大学或科研机构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承担一定的科研项目,应在国外著名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术奖励;国内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过高水平系列学术论文;达到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条件。

(三)创新人才团队。创新人才团队包括海内外高水平学术研究团队,其学科领域应符合我校学科建设布局规划需要,成员组成一般为3-5人,且分工明确。创新人才团队带头人一般应达到学科(学术)带头人条件,学术造诣深厚,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创新人才团队成员须具有博士学位并有一定的学术造诣,与团队带头人的学科关系密切,合作良好。

(四)优秀青年博士。优秀青年博士所学专业须符合学校学科专业需求,能够胜任本专业核心课程的讲授任务。海外博士一般应在国外权威期刊上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术奖励;国内博士取得的成果应达到各教学科研单位引进优秀青年博士评价标准的要求。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具有副高职称或博士后经历的可适当放宽。

(五)紧缺专业人才。根据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际需求,可引进或聘用部分工程技术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须在生产企业、工程建设单位担任过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管理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符合学校紧缺专业需要。

第四条柔性引进。对学校学科建设急需但无法全职引进的领军人才、学科(学术)带头人和创新人才团队,可采用“关系不转、岗位聘用、合同管理”的柔性引进方式,聘请到我校实际参与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聘期内每年在校工作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实行聘期目标责任管理和考核。

第三章 引进待遇

第五条学校设立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引进高层次人才所需的安家费、生活补贴、科研启动经费等。

第六条领军人才、学科(学术)带头人和创新人才团队的引进待遇,根据学科实际、科研潜力和个人(团队)学术水平,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多种薪酬制度,其薪酬待遇水平根据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以及成果转化产生的效益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对优秀青年博士给予一定的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等待遇,具体标准按照学校每年制定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执行,紧缺专业人才可适当增加安家费。

第八条对引进全时全职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或平台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可实行年薪制。

第九条对柔性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待遇标准根据来校不同工作形式、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考核内容,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确定。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条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确定计划。各学院在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高层次人才引进任务的指导下,根据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状况及发展需求,提出本单位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学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统筹提出全校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经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由人事处统一公布实施。

(二)发布信息。人事处根据学校确定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在人才招聘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人才招聘公告,通过网络宣传和现场招聘等形式向海内外发布招聘信息进行公开招聘。

(三)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按学校公开招聘信息的要求提交身份证(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教学科研业绩证明等相关应聘材料,应届毕业生提交就业协议书和推荐表等材料,向学校人事处或引进学院提出应聘申请。

(四)单位考核。学院对拟引进对象进行履历审查、政治审核、学术考核、能力评价和层次定位,并进行面试、试讲考核,经院学术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党政负责人签署书面考察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人事处,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含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及成果证明复印件、《江苏海洋大学拟引进人才考察表》等;引进领军人才、学科(学术)带头人、创新人才团队需提交论证报告(内容包括必要性、可行性、条件保障和投入等)。

(五)资格复审。人事处根据学校人才引进计划,对学院推荐的人选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六)学校评议。学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考核和资格复审的基础上,对拟引进对象的学术潜力、科研水平和能力、人才层次进行综合评议。

(七)学校审批。引进领军人才、学科(学术)带头人、创新人才团队须提交党委常委会议审批;优秀青年博士经学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评议通过后由人事处办理相关引进手续,有特殊情况的,由人事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五章 考核和管理

第十一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学院管理及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责任,完成协议规定任务。

第十二条服务年限。新引进人员首聘服务期一般为6年,首聘期满根据协议和考核结果再行商议续聘及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聘期考核。各学院根据引进人才协议(合同)约定的任务目标进行管理与考核,考核均由学院组织进行,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书面考核意见并报人事处备案。对领军人才、学科(学术)带头人、创新人才团队的考核意见,须报学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审核。

(一)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聘用协议(合同)履行情况及在职业道德与学术道德、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团队平台建设工作中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二)考核类别。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试用期考核在试用期结束前一周内进行,考核评定结果作为转正、解聘或调整待遇的依据;年度考核按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进行;中期考核在引进人才聘期第三年末进行,考核结果作为是否全额发放引进待遇和是否续约的依据;聘期届满考核在引进人才聘期将要届满时进行,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四条引进人员应严格履行约定的职责和义务,并按所签订协议(合同)的约定执行相关条款。聘期未满,因个人辞职、调离、擅自离岗、学习进修(出国访问)超期不归等个人原因违约的,须无条件全额退还学校已支付的安家费、科研资助费、培训(访学、研修)费及学校提供的购(租)房补贴,并按所签订工作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经学校安置工作的配偶须同时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后的跟踪管理及评价机制,对引进人才进行跟踪管理、评价和服务,及时发现和协助解决相关问题,总结人才引进工作中的经验,为以后改进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学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负责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各项待遇,解决人才引进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确保人才工作顺利进行。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人才引进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各学院应积极创造有利于高层次人才开展工作的良好氛围,确保高层次人才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各学院院长是本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制定本单位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人才引进计划,负责引进人才的遴选、推荐、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引进境外高层次人才,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涉及或与国家、江苏省的新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江苏省的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淮海工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试行)》(淮工委〔2019〕14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1:江苏海洋大学拟引进人才考察表.doc
附件【附件2:江苏海洋大学新引进人员试用期考核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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