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强化对学校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述责述廉和接受评议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和省属本科高校纪检监察机构有关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述责述廉,是指校内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向校纪委报告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以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第三条 述责述廉工作聚焦责任落实,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述责述廉工作坚持自述与评议相结合,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校纪委负责组织,定期(年度考核)、随机抽取或指定进行述责述廉。
第五条 述责述廉的内容:
(一)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重点报告党政领导班子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关于管党治党与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履责记实情况;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监督检查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职责情况;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干部教师廉洁从政(教),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情况。
(二)加强作风建设情况。重点报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情况;维护群众利益,带头推进作风建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情况。
(三)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情况。重点报告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深化党务院务公开,推动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情况。
(四)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重点报告深入排查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的廉政风险点,把廉政风险防控融入到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具体业务工作过程中,动态健全完善防控措施情况。
(五)廉洁自律情况。重点报告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情况;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情况;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情况。
(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整改措施。
(七)其他应向校纪委全会报告的情况。
第六条 述责述廉的方式与程序
(一)述责述廉工作分书面述责述廉和会议述责述廉两种方式。
(二)书面述责述廉。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按照述责述廉的内容和要求撰写书面述责述廉报告,重点突出“做了哪些事”“取得什么样的成效”“还存在哪些不足或不到位的地方”,不要求面面俱到。报告经本人亲笔签名后在规定时间内交校纪委机关。
(三)会议述责述廉。按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对象。纪委机关根据各负责人提交的书面报告,结合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党委巡察、审计监督等情况,提出参加会议述责述廉对象名单,报校纪委主要领导审定后,将相关事项通知述责述廉对象,并提前将述责述廉报告送校纪委委员审阅。
2.述责述廉。召开纪委全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校领导、校党代会代表参加。述责述廉对象逐一向会议报告,与会人员可以进行质询。述责述廉对象对质询应当现场作出答复,确不能现场答复的问题,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交由纪委机关向提出质询的人员反馈。
(四)组织评议。校纪委委员根据书面述责述廉和会议述责述廉情况,综合评议,并测评打分。
(五)有关情况反馈。对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不到位或廉洁自律不够严格的情况,经评议形成意见,由纪委机关统一向相关同志发出提醒函,督促其整改。相关同志需在次年6月底之前书面向校纪委报告整改情况。
第七条 述责述廉的结果运用
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述责述廉报告、评议(测评)情况、提醒函、整改报告等材料,进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测评情况纳入中层干部年度综合考核体系。述责述廉及评议(测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海大委〔2020〕9号《江苏海洋大学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向校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和接受评议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