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评价被巡察党组织(部门)巡察整改情况,进一步压实被巡察党组织(部门)整改主体责任,确保巡察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对巡察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学校党委已巡察的党组织(部门),评估主体是经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的巡察整改质效量化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
第三条 巡察整改质效量化评估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整改落实与整改效果相结合、被巡察党组织(部门)自评与民主测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四条 巡察整改质效量化评估包括“责任落实、任务落实、长效机制、满意度测评、综合评价”五项指标,对被巡察党组织(部门)整改落实情况予以百分制量化评价,满分100分。另设附加分5分。
第五条 巡察整改责任落实包括被巡察党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召开、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担当作为、纪检委员推动督促整改等情况,共20分。
第六条 巡察整改任务落实主要包括制定整改措施、刚性推动整改措施落实“销号”、整改台账建立、整改报告上报及公开等情况,共50分。其中:
(一)对单个问题整改质效的分析研判
1.整改任务已完成。完成整改方案确立的目标任务,取得显著成效。巡察反馈指出的相关具体人、具体事整改处置到位;针对共性问题能够举一反三、深入开展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能够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有力有序推进整改落实,按时间节点取得实质性进展和成效。
2.整改任务基本完成。完成整改方案确立的主要目标任务,取得明显成效。巡察反馈指出的相关具体人、具体事整改处置基本到位;针对共性问题能够举一反三、开展治理,初步建立长效机制;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能够立足现有客观条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按时间节点取得阶段性进展和成效。
3.整改任务未完成。未完成整改方案确立的整改任务,整改成效不明显。对巡察反馈指出的相关具体人、具体事未整改处置或整改处置不到位;未针对共性问题举一反三、开展治理;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未采取相应措施。
(二)对巡察整改质效的整体评估
统计已经完成整改的反馈问题件数占巡察反馈问题总件数的比例,形成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率。
第七条 巡察整改长效机制主要指推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建章立制、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等情况,共15分。
第八条 满意度测评主要包括召集被巡察党组织(部门)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或全体职工、服务对象、谈话对象等,召开民主测评会,进行巡察整改质效满意度测评,共10分。
第九条 综合评价主要是指评估组根据整改重视程度、整改落实率、整改质量等情况,对被评估党组织(部门)整改总体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共5分。
第十条 附加分主要用于被巡察党组织(部门)在巡察整改中,具体工作有创新、成效突出方面的加分。在国家或省有关会议上作经验介绍、交流发言,或被刊登正面宣传报道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加3分、2分,总分不超过5分。
第三章 评估组织及方式
第十一条 经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党委巡察办公室统筹抽调纪委机关、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等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组建评估组。
第十二条 巡察整改质效量化评估工作在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评估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巡察整改质效量化评估工作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看台账、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评估结果及运用
第十四条 巡察整改质效评估结果主要依据评估得分确定: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评为“好”;得分在75(含75分)—90分(不含90分),评为“较好”;得分在60(含60分)—75分(不含75分),评为“一般”;得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评为“差”。
第十五条 巡察整改质效评估结果及时报送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抄送纪委机关和党委组织部。纪委机关和党委组织部要把督促巡察整改落实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通报巡察整改质效量化评估结果,对巡察整改成效评估被评为“好”格次的,要提出表扬,不再进行持续跟踪监督;被评为“较好”格次的,有针对性地督促被巡察党组织(部门)持续抓好整改落实;被评为“一般”格次的,要提请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委派有关校领导对被巡察党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并限期整改;被评为“差”格次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视情况向校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七条 对整改工作中拖拉推诿,阳奉阴违、弄虚作假甚至拒不整改的,视情节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巡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