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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办法
 索引号  jg002/2021-00012  主题分类  制度建设  公开日期  2020-03-09
 主题词   发布机构  纪委机关  文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的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和《江苏省属本科院校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依规依纪依法管理和处置问题线索。

第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关集中管理和处置学校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

第四条 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原则,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章 问题线索来源

第五条 问题线索来源主要包括:一是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接收,包括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网络举报以及领导批办等。二是省纪委监委交(转)办。三是巡视巡察移交,包括省委巡视组和校内巡察组移交。四是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五是其他单位移送,包括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送。六是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各单位(部门)径送,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各单位(部门)发现问题线索,应径送学校纪委办公室,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损毁、篡改相关材料,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归口受理学校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单位移送以及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各单位(部门)径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其中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和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按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及省纪委监委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收到反映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省管干部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信访举报,应径送省纪委监委信访室;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省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应径送省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学校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被执法机关查处的,应当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报送情况。

第八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应由经手人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三章 线索处置方式及适用情形

第九条 问题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5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建立学校纪委书记办公会会商机制,结合问题线索涉及单位、部门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采用谈话方式:

(一)被反映人是在职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可能还要提拔重用的党员领导干部,反映的问题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权谋私、选人用人、生活作风、失职失责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且具有可谈性的;

(二)反映的问题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以后的;

(三)反映的问题内容繁杂,函询难以说清楚的;

(四)综合考虑被反映人的实际情况,使用谈话方式处置更合适、效果更好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采用函询方式:

(一)被反映人已退休多年、年龄偏大的;

(二)反映的问题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前的;

(三)反映的问题内容比较单一或者笼统模糊,难以查证核实的;

(四)被举报次数较少,使用函询就能够说清楚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采用直接了结方式:

(一)被反映人死亡,或年龄过大,或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反映的问题年代久远,或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

(三)反映的问题明显属于主观臆测或发泄私愤的;

(四)反映的问题已经查实了结,重复举报件没有提供新线索的;

(五)通过法律途径已经解决,执法机关已有结论性意见的。

第十四条 问题线索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时机、现有条件、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等原因,暂不具备核查条件的,可以采用暂存待查方式。暂存的问题线索一旦条件成熟应立即开展核查工作。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和准确。

第四章 谈话函询及处置程序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单位及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向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谈话和函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第十七条 采用谈话方式的,应当拟定谈话方案、谈话安全预案,并附谈话提纲、被反映人基本情况以及问题线索材料等。若拟谈话对象为学校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则需报省纪委监委相关监督检查室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由纪检监察部门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要求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 采用函询方式的,应当拟定相关函件,并附被反映人基本情况以及问题线索材料等。若拟函询对象为学校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则需报省纪委监委相关监督检查室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函询应当以学校纪委办公室或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单位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

第五章 初步核实及处置程序

第二十二条 采用初步核实方式的,应当制定初步核实方案,成立核查组,并附被反映人基本情况以及问题线索材料等。若拟初核对象为学校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则需报省纪委监委相关监督检查室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单位及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应先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以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经初核,发现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需要监察立案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省纪委监委关于指定管辖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当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问题线索处置结果应当报省纪委监委相关监督检查室审核。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问题线索处置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二十七条 强化问题线索处置结果运用,根据问题线索处置结果,精准进行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严防“带病提拔”。

第二十八条 承办人是被反映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置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处置工作,应当实行回避。

第二十九条 在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如发现私自留存、擅自处置问题线索,跑风漏气以及其他违纪行为的,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淮工纪〔20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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