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强化对学校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述责述廉和接受评议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和《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苏发〔2018〕31号)、《江苏省属本科院校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规定》(苏纪办发〔2019〕2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述责述廉,是指校内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向校纪委报告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以及个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廉洁从政情况。
第三条 述责述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民主、群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述责述廉工作坚持自述与评议相结合,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校纪委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定期(年度考核)述责述廉、随机抽取述责述廉或指定专人述责述廉等方式实施。
第五条 述责述廉的内容
(一)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重点报告党政领导班子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关于管党治党与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具体措施,及时进行安排部署,分解责任、明确职责情况;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监督检查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职责情况;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干部教师廉洁从政(教),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情况。
(二)加强作风建设情况。重点报告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相关要求,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精神情况;维护群众利益,带头推进作风建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情况。
(三)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情况。重点报告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深化党务院务公开,推动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情况。
(四)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重点报告深入排查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的廉政风险点,把廉政风险防控融入到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具体业务工作过程中,健全防控措施,做好廉政风险点的动态监控情况。
(五)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情况。重点报告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情况;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情况;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情况。
(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整改措施。
(七)其他应向校纪委全会报告的情况。
第六条 述责述廉的方式与程序
(一)述责述廉工作分书面述责述廉和会议述责述廉两种方式。
(二)书面述责述廉。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按照述责述廉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撰写书面述责述廉报告,本人亲笔签名后在规定时间内交校纪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对报告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修改建议意见。
(三)会议述责述廉。按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对象。根据各单位(部门)提交的书面报告,结合各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由校纪委确定参加会议述责述廉的对象名单。纪委办公室将相关事项通知述责述廉对象,并提前将述责述廉报告送校纪委委员审阅。
2.述责述廉。校纪委召开纪委全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校领导、校党代会代表参加。述责述廉对象逐一向会议报告,与会人员可以进行询问或者质询。述责述廉对象对询问或者质询应当现场作出答复,确不能现场答复的问题,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由校纪委向提出询问或质询的人员反馈。
3.组织评议。校纪委委员对会议述责述廉对象进行评议,形成评议及整改意见,必要时采用无记名投票进行测评。
4.情况反馈。校纪委将评议意见、建议和测评结果,可根据需要反馈述责述廉对象;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按照相关规定审查调查处理。
5.落实整改。述责述廉对象须就评议反馈中指出的问题写出整改报告。校纪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条 述责述廉的结果运用
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述责述廉报告、评议(测评)情况及对有关问题的审查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进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同时将述责述廉评议(测评)情况报校党委,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淮工委〔2018〕78号《淮海工学院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向校纪委全委会述廉述责和接受评议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