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共江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规范省级机关部门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苏巡发〔2019〕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战略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打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为推动学校加快高质量内涵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集中组织,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坚持发现问题、突出重点,坚持依靠师生、廉洁高效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校纪委书记为领导小组副组长,领导小组其他成员为校党委副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纪委副书记等。
第五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工作办公室(简称“党委巡察办公室”),与校纪委机关合署,主要承担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职责。校纪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校纪委副书记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巡察办日常工作。
第六条成立巡察组。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一般由正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担任,由领导小组根据巡察任务确定,一次一授权,具体成员由巡察办提出建议名单报校党委研究同意。
第七条巡察工作的对象是:全校各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部门)的领导干部。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巡察对象一般在校党委一届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巡察。
第八条巡察工作突出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围绕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等方面深化,查找政治偏差。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巡察:
(一)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的情况。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监督检查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监督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监督检查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党政共同负责制、党政事务公开等执行情况;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监督检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整治“四风”情况;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监督检查党规党纪执行情况;围绕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重点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防治腐败问题等情况。
(二)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政治责任落实,聚焦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聚焦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聚焦党组织建设和选人用人问题,聚焦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聚焦整治师生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重点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三)加强巡视巡察整改推进工作情况。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单位(部门)是否压实整改责任,形成整改合力;是否对巡视巡察、专项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等发现的突出问题逐条整改到位,有无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现象;是否认真协助纪委核查、处置有关问题线索,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是否依然有反映或有新的反映。
第九条巡察工作基本程序
(一)巡察计划。党委巡察办公室拟订年度巡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报请校党委研究审定。巡察组根据巡察工作计划和方案对被巡察单位开展巡察,巡察时间一般为2周左右,根据巡察工作实际进展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二)巡察准备。开展集中巡察前,由党委巡察办公室向纪检监察、组织、宣传、人事、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了解拟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有关情况,并统一提供给各巡察组。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配合职责,为党委巡察办公室提供信息、人员、专业支持。
(三)巡察进驻。巡察组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巡察单位。巡察组进驻巡察单位后,向被巡察单位通报巡察任务,召开有关会议并发布巡察公告,说明巡察工作目的和任务,公布巡察组联系方式。被巡察单位要增强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客观、真实、全面地向巡察组报告情况、提供资料,协助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巡察实施。巡察组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规且能及时解决的,提出处理建议,报党委巡察办公室;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线索,由巡察组整理后移交纪委办公室;对其他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等问题,由巡察组整理后移交组织、人事部门。
(五)巡察报告。巡察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巡察组对巡察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巡察工作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向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作专题报告。
(六)巡察反馈。巡察报告经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巡察组通过适当方式向被巡察单位反馈。
(七)巡察整改。被巡察单位收到反馈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巡察办书面报送整改方案,3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八)立卷归档。巡察组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报送党委巡察办立卷归档。
第十条巡察组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列席会议、座谈或个别谈话、调阅台账资料、受理有关来信来电来访、走访调研、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方式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第十一条巡察进驻、反馈、整改工作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
第十三条党委巡察办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承担整改日常监督责任,对被巡察单位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对于发现的整改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及时向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根据整改情况,可有选择地组织巡察“回头看”。对整改不力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追责。
第十四条巡察工作结束后,由党委巡察办公室向校党委专题汇报巡察情况。校党委根据巡察报告,研究分析巡察发现的问题,决定巡察结果运用;涉及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依纪依规进行处置。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被巡察单位绩效考核和干部考核评价、表彰奖惩、选拔任用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巡察工作的要求
(一)强化责任担当。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察组组长是落实完成巡察监督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被巡察党组织或单位负责人是配合巡察和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察工作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明确工作纪律。巡察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规定,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办事,敢于担当;不得利用巡察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行回避制度。
(三)落实责任追究。对隐瞒不报或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对巡察工作不配合,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及时调整;对违反巡察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规定的人员,按照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校党委巡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淮海工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淮工委发〔2018〕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