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党校的重要作用,提高我校党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校是学校党委领导的培养党员、干部的学校,是学校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学术骨干和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主渠道,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党校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以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党员、干部队伍为主要目标,发挥党员干部培训、思想引领、理论建设和决策咨询作用,为提高学校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推动学校事业高质发展服务。
第四条 党校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党校姓党,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融入党校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强化问题导向,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
(三)坚持质量立校,积极探索和遵循党校教育规律和干部成长规律,提高教学、科研、咨询和管理水平。
(四)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增强办学活力。
(五)坚持从严治校,大力弘扬学习之风、朴素之风、清朗之风。
第五条 党校的主要任务:
(一)举办各种形式的短期培训,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重点宣传研究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三)指导学院党校开展党员教育和发展党员培训工作。
(四)建立干部学习档案,及时向校党委提供党员干部学习培训的信息资料。
(五)结合学校改革发展实际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党建工作实际,发挥好党校在学校党员教育、干部教育工作中的主阵地作用。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六条 学校党委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加强对党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握党校工作的重心和正确的办学方向;把党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了解并研究解决党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党校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党校,学校党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校校长由校党委书记兼任。党校设立办公室,挂靠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党校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党校。学院党校校长、副校长分别由学院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兼任。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党校应确定有关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学院党校接受学校党校业务指导和学院党委(总支)直接领导。
第三章 教学与管理
第九条 党校的培训对象为全校处级领导干部、科级干部、基层党务工作者、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以及学校党委要求培训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党校实行分级培训制度。处级领导干部、科级干部、二级党组织书记和发展对象的日常培训主要由学校党校负责;党员、党支部书记、入党积极分子的日常培训由学院党校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 党校的课程设置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改革创新,努力增强党校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说服力和感染力。
(一)干部培训。围绕建设一支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干部队伍,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党的创新理论、党建工作实务、群众工作等为主要内容,突出党性修养教育,强化履职能力培训,注重反腐倡廉教育;开展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形势与任务、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与政策、领导科学及高校师生关注的其它热点难点问题等的交流研讨,进一步丰富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切实做好干部教育培训。
(二)教职工、学生党员教育培训。围绕深化“教师党员先锋工程”“大学生党员素质工程”组织实施教育培训。重点围绕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开展教师党员培训,培育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意识强的优秀教职工党员;重点围绕坚定理想信念、系统理论教育和严格党性锻炼、争做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开展学生党员培训,帮助学生党员强化党员意识、提高综合素质、发挥模范作用。
(三)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训。以党的基本知识、党性党风党纪、党的优良传统等为重点,通过对党的章程、党的历史、党的使命的培训学习,加深对党的认识和对党章的理解,牢记党的性质、纲领、宗旨和党员的条件、义务、权利,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了解入党程序,不断端正入党动机,努力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奋斗终身。
第十二条 党校教学原则上采取理论学习与工作研讨相结合、专题报告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课堂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式,紧紧围绕高校和广大学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干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着重解决学员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思想认识问题,突出党校教育特点,把加强党性锻炼贯穿于党校教学全过程。办学形式应根据不同层次的培训对象,举办研讨班、培训班、辅导班或专题讲座、系列讲座等,做到每年有计划、每期有安排。
党校要结合各班次的培训要求,分别制订教学计划,对教学目的、教学要求、教学内容、时间安排以及阅读篇目等作出具体规定。每学期教学工作结束,要及时作出总结。
第十三条 党校对参加培训的学员实行严格的教学管理,建立健全学习考勤、结业考试和学习鉴定制度,对学员的出勤情况、学习情况、思想和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培训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党校学员的学习成绩、表现情况和结业情况,作为干部考核和党员发展的重要参考条件。未经党校培训或在党校学习未结业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党校要本着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建立一支精干而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党校教师原则上从学校党政领导、党务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学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离退休老同志中选聘,由学校党校颁发聘书。同时,根据教学需要,可适当聘请校外专家学者、先进人物和校友担任党校兼职教师。外聘教师原则上由学校党校统一聘请。
第十六条 党校教师必须具备以下素质: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党性观念强;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政治观念强;具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探索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有丰富的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经验,胜任党课教学工作;作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和党校要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党校教师,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排参加必要的进修、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党校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兼职教师和外聘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给予相应的工作报酬。
第五章 制度建设和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培训有计划、教学有安排、管理有考核、办班有总结,努力做到党校培训制度化、管理规范化。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将党校办学经费纳入财务预算,列出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党校可参照本条例,制定学院党校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校党校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淮海工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淮工委发〔2016〕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