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密切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学院的联系和沟通,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调整和改进学校工作,有效指导和推动学院各项工作的开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学院,是指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学院建立畅通稳定的联系,按照学校整体工作安排,促进党和国家关于高等教育的部署和要求、学校各项改革举措的贯彻落实;深入了解学院情况、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学院建设发展。
第三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学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调查研究。围绕上级要求和学校党委和行政重大决策,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开展谈心走访等形式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掌握学院工作动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建议,为学校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提供有效依据。
(二)宣传指导。做好上级和学校政策、决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指导学院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水平;推动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在我校的有效落实;了解学院改革发展情况,发现典型,总结经验;帮助分析问题、明确思路、改进工作。
(三)沟通协调。认真对待学院和师生员工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关心和协调解决学院师生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上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为师生员工办实事,做好师生思想工作。
(四)督促检查。督促联系学院认真贯彻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有关制度。适时检查学院,推进学校党委和行政各项工作部署得以充分执行。
第四条 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学期到联系学院开展调研走访不少于1次,每年参加联系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要准确了解所联系学院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方面的工作情况,特别是落实学校重要部署、推动创新发展的情况,提高联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 校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做好深入基层联系学生工作,主动进课堂、进班级、进宿舍、进食堂、进社团、进讲座、进网络,深入一线联系学生,每学期至少给学生讲1堂思想政治理论课(党课、团课)或形势政策课,每周至少“面对面”接触学生1次。
第六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学院开展工作,要严格遵守不影响原有工作分工和决策程序、不代替学院决策和处理具体事务、不在分管领域内给所联系学院特殊照顾的原则,积极支持学院领导班子自主行使职权,大胆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七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对所联系学院提出的问题或困难,以及在调研、走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能答复或解决的应尽快予以答复或解决;如不在本人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可协调有关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在职权规定的范围内研究解决;对联系学院所反映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或工作落实中出现的共性难点问题,必要时可作为议题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解决。
第八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学院工作,应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不影响基层正常工作,不给师生增加负担,自觉接受联系单位和师生监督。
第九条 校领导班子成员要高度重视联系学院工作,根据要求认真完成工作任务,相关工作情况纳入校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内容。
第十条 各学院要定期向联系校领导汇报工作,涉及本单位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应主动征求联系校领导的意见。学院的日常业务工作仍按照校领导班子分工及相关程序请示汇报。
第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学院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海工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联系二级学院工作制度》(淮工委〔2019〕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