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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索引号  jg001/2020-00022  主题分类  全局工作  公开日期  2019-12-30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党委统战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法制办公室  文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共江苏海洋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顺党政关系,着力提高依法治校和学校党建科学化水平,促进学校事业改革发展,全面推进高水平应用研究型海洋大学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等政策法规文件和《江苏海洋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党委的职责

第四条学校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学院、党政工作部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突出校风校训校歌等载体教育功能,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努力拓展新形势下育人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化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严明党的纪律,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推进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党委书记的职责

第五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党建工作和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规划。

(三)组织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负责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五)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等组织之间的关系。

(六)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持开好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定期向上级党组织述职述廉,听取下级党组织书记述职述廉,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八)召集和主持党委常委会,代表党委常委会定期向党委全委会或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九)履行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校长的职责

第六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抓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议事形式

第七条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决策制度包括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分别按照《中共江苏海洋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中共江苏海洋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江苏海洋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八条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对一般非全局性的或执行性的工作可采取其他会议形式进行讨论研究。

(一)书记办公会议

1.书记办公会议是对需要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交换意见、沟通情况、进行酝酿的会议。会议由校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是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议题由书记或分管副书记提出。讨论问题所涉及的工作,相关人员可参加会议,就所列议题做全面汇报。根据常委会的授权,提出建议意见和方案,提交常委会研究决定。

2.书记办公会没有决策权,不能代替校党委常委会作出决策。

(二)专题办公会

1.对属于多位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的范围,需要跨分管部门协商解决的,必要时可召开专题办公会,由分管校领导主持,并约请相关校领导参加。

2.专题办公会形成的讨论结果和建议方案,分管校领导认为应该提交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按程序报送党委书记或校长审定后,作为提交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

3.专题办公会纪要经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后,根据内容由党委书记、校长或他们委托的校领导签发。

第六章运行机制与工作制度

第九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充分信任,加强团结。

第十条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党委和行政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和校长要以宽阔胸襟发扬民主,以科学方法正确集中,充分尊重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发挥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一条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坚持集体领导,分工合作,下级对上级负责,个人对集体负责。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二条坚持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会前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原原本本地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领导班子成员要围绕民主生活会基本要求,以党性分析及作风状况为重点,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通过谈心谈话,充分交换意见。会上主要领导要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也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入分析问题成因,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并按规定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党员校领导要坚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监督。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谈心谈话制度和定期沟通制度。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委书记和校长之间要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经常交流思想、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四条建立会议议决事项复议制度。对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议决事项,如有异议,可进行复议。如提出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方可复议。复议事项一般仍由作出决定的相同会议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完善学术事务管理制度。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成员要强化决策执行意识,自觉服从集体决定,及时研究提出落实决策的办法和措施,加大决策执行力度。健全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督办制度,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对各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办,力戒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无果。

第十七条健全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扩大党内民主,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健全和规范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和实现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凡是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经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推进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健全重大事项公示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及时向师生员工、群团组织、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七章思想、组织保证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和学校领导班子办学治校集中学习制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学校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坚持把基层党组织政治属性和服务功能有机统一起来,大力创建基层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提高发展党员质量。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中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研究生、本科生中发展党员,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党员。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十一条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牢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程序,不断增强贯彻执行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校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将本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如实报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自觉性。常委会每年要向全委会报告工作1~2次,校长每年要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校长办公会的议决事项应及时向常委会通报。

第二十三条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发挥校纪委的监督检查职能,对学校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支持纪委开展工作。加强党员代表大会对全委会、常委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学校每年要召开1~2次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对工作和执行本规定情况的意见,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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