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广大师生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等有关党内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学校各级党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 建立健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各部门和各二级党组织各负其责,党员积极参与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校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党委常委、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机关党委、党校、统战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保卫部、工会、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整个党务公开工作,党委办公室主任兼任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须根据自身职责负责学校党务公开网相应栏目的维护和公开信息的更新,具体分工依据学校党务公开目录(附件)规定执行。
二级党组织的党务公开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建立由各二级党组织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党委委员、各党支部书记和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二级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小组,切实履行好党务公开职责。
第二章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和推进学校事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下列党务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不予公开的。
第六条 学校党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涉及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学校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面向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公开;
(三)涉及学校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师生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师生公开。
第七条 学校党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两个维护”要求情况;
(二)学校总体发展思路,事业发展规划,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年度工作要点、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举措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以及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等情况;
(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与职责,党委职能部门设置、职能配置情况,党委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召开民主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委自身建设等情况;
(六)贯彻执行干部政策及干部工作制度情况,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七)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八)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等党风廉政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九)党内制度建设和贯彻落实情况;
(十)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八条 学校二级党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决议的情况,二级党组织对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及执行、年度计划及工作完成情况;
(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形势政策教育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组织党员教育培训以及落实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情况;
(三)党组织主要职责、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队伍建设、权利保障、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的工作制度、党内生活制度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情况;
(五)接待来信来访,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解决落实,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九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牵头编制学校党委党务公开目录,各二级党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本单位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委办公室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党务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相关党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等。
(二)审核。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审批。相关党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四)实施。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执行。学校党委层面的党务公开事项,由党委各职能部门提出方案,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把关,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特别重大、敏感事项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报上级党委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二级党组织层面的党务公开事项,由二级党组织的管理机构提出方案,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审核、审批。党员群众个别申请公开的事项,向学校党委申请公开的,由党委办公室批转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向二级党组织申请公开的,由二级党组织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本着“规范、实用、简明、灵活”和便于党员、群众监督的操作原则,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等形式进行公开;需要向社会和群众公开的,通过党务公开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形式进行公开。学校党委设立党务公开网站,各二级党组织应在本单位网页中醒目位置设置党务公开专栏。
第十二条 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负责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二级党组织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党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